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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赔偿之财产侵权于太源2013年3月31日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按照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财产损害中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自物权、他物权以及债权和知识产权,还包括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法律特征与表现方式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是:第一,财产损害
2、是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观后果;第二,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权益价值量的改变;第三,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是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财产损害的表现方式,是财产权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贬损,是财产利益遭受贬值、损毁等不利益;减少,是指财产价值量的降低;灭失,则指一定范围内财产价值量的全部失去。财产损害的上述表现形式,总是体现在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上,如某件财产、某项权利中的某种财产利益的贬损、减少和灭失。虽然它们最终表现为被侵权人财产拥有总量的减少,但原则上只计算特定财产即受到侵害的财产的损害,而不计算被侵权人拥有的全部财产损失。财产损害的分类侵占财产以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非法
3、占有为特点,使该财产的所有人对该财产丧失占有乃至丧失所有权。最典型的是偷窃、抢夺,还包括其他侵占财产的行为,诸如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等。主要的救济方式为:返还原物,原物损毁、灭失的,赔偿损失。损坏财产以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毁损为特点,使该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到破坏以至完全丧失,使原所有权人的财产拥有量减少以至丧失。损坏财产包括对财产的毁灭和损坏。前者是指财物的质的改变,后者是指财物的非本质的改变。主要救济方式为: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损害其他财产利益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受到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例如,债权、他物权、占有权、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甚至在相邻
4、权中,也存在相当的财产利益因素。主要救济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相邻权),也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他物权、占有权等)。财产损害赔偿在总的规则方面,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损害赔偿最基本、最主要的性质是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既然如此,补偿就只能以财产损失的多少为依据,赔偿大于损失,就超过了补偿的意义;赔偿小于损失,就没有达到补偿的要求。只有全部赔偿,才能完全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质。财产损害赔偿具体问题:坚持客观标准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
5、损失原则上也应当赔偿赔偿合理损失实行损益相抵财产损害赔偿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案例:施工致人楼房损害案案件事实:安徽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蚌埠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同
6、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蚌埠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结论意见为: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一审判决:一审认为,七建公司在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时发
7、生事故损害了刘嫒芳的财产,应当对给刘嫒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刘嫒芳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恢复原状的范围,应是刘嫒芳房屋的质量检测报告所列举的八项事实、刘嫒芳提供的照片及房屋安全鉴定书中涉及刘嫒芳房屋的相关部位的加固维修。要求刘嫒芳提供房屋被砸前原状的证据是不现实的,且本案属举证责任倒置,七建公司如能证明损害后果是刘嫒芳故意行为造成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恢复原状参照物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七建公司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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