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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培训(二)法规规范处2009.11主要内容行政处罚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四节行政处罚一、基本概念二、基本原则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四、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五、实施行政处罚中的注意事项六、海事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第四节行政处罚一、基本概念(一)什么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律制裁。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对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性质:以惩戒
2、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节行政处罚一、基本概念(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2.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3.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第四节行政处罚一、基本概念(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罚(自由罚)。如:行政拘留。2.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如:警告。第四节行政处罚二、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处罚救济原则。(五
3、)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第四节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3.对象条件:行政相对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4.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第四节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适用(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1.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3.过罚相当。4.从轻与减轻处罚。5.不予处罚。6.从重处罚。第四节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适用(三)管辖及
4、权限。1.案件管辖。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2.处罚权限。海事处可以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海事局可以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第四节行政处罚四、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海事行政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
5、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1)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2)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4)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5)填写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6)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7)当事人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上签字。第四节行政处罚四、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二)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预审。4.审查。5.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6.作出处罚决定及送达。7.办案期限要求。第四节行政处罚四、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三)听证程序。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事管理机构
6、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第四节行政处罚四、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四)执行程序。1.当场收缴罚款的。2.扣留证书的。3.记入《船员服务簿》。4.没收船舶的。5.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立卷归档。第四节行政处罚五、实施行政处罚中的注意事项(一)要把握好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二)依法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据。(三)公正裁量。(四)沟通艺术化。第四节行政处罚六、海事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3号)。该规定没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在第六十八条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8号)。海事行政处罚案例第五节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一、执法监督检查(一)主要依据1.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交体法发[1996]82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海法规字[2001]315号)(二)种
8、类与方式内部、外部;定期、不定期。第五节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二、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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