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案第三章——法人(中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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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1、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口然人对称的,由法律创造的“人”。法人为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制度体系。在近代民法诞生以前,民事主体本只有自然人,并不存在团体的人格,即所谓的“法人”。近代法人的制度元素:(1)来自于古代欧洲的宗教团体、自治城邦,这些团体可以作为财产法上的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具有一定的人格;(2)來口于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创立的公司制度,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冇限清偿责任,但却可以从公司获得无限利润,即

2、投资人可享受“述债冇底、获利无限”特权,使I才I体财产与自然人财产彻底划清了界限,升华出真正独立的团体人格。因此,公司是近代资木主义为“资木”度身定做的,也是近代法律才冇的新生事物。尽管现代各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走向已有些不同,但这两个特点,基木反映了大陆法系中法人制度的共同木质。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乂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基本“接轨”o二、法人的特征(-)法人是团体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口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

3、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由于法人是自然人或财产的集合,于是就出现了不同于自然人主体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如何协调法人成员的意志,形成法人的意志,这就需要有法人的组织机构;二是如何管理和使用法人的财产,以实现法人的目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易言之,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冇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后者的财产只是被出资人看做是口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丁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在法

4、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法人能够独立享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依赖于其有独立财产,没有财产或者没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就是人们耻笑的“皮包公司”,就无法承担其应负的义务。(三)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显示法人这一特征的主要对照物,就是合伙。团体性合伙,合伙人对这一团体债务仍然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在民事活动中

5、,合伙团体所负的民事责任最终耍归到合伙人的头上,合伙团体并不能独行其是自己承担责任。而法人的责任承担情况就不同,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易言之,法人的岀资人仅负冇限责任。(四)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所为的行为总是由具体的自然人作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曲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但法人既为民事主体,任何口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届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法人能以自己的名

6、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法人的独立人格显现于法律,也与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特征相一致。三、法人的法律要件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有两重含义:(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规范。如设立公司,要依公司法;办大学,要依《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如果法人没有据z成立的法律规范,除依政府特许成立外,不得设立。(2)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即法人的成立要合乎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如社会团体法人须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须依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程序。

7、法人设立程序的效果,就是法人成立的公示,一如自然人的出生。法人设立的程序,较有普遍意义的是核准主义与准则主义两种。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是指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各项条件,设立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形式审查后即予登记成立的制度。核准主义,亦称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必须依法律的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立原则。(-)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故法人成立必须有财产或经费。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一般以货币形态表现,在本质上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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