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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58号CZCR-2017-0105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13—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停车位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是指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含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包括结建地下停车位和单建地下停车位。结建地下停车位是指同一建设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单建地下停车位是指利用地下空间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位。第三条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
3、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工作,制定地下停车位调控政策。—13—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的用地管理、交易(含销售、附赠、租赁)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工程建设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交易(含销售、附赠、租赁)监管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发改、城管和行政执法、环保、供水、供电、消防、安全监管、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下停车位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五条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地下停车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停车位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分层的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场所协调配合。第七条结建地下停车位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第八条地下停车位配建标准等技术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组成部分。第九条地下车库建筑交通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纳入规划联合审查,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13—地下停车位涉及人防工程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阶段,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供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
5、案。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地下车位建筑面积、车位总数。其附图应有地下车库总平面布置图、交通组织图、地下建筑基地范围及平面坐标、竖向标高等内容;地下室设计文件应有车位划分布置图、配套设施平面图及建筑面积,同时标注层高、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宽度、净高等内容。第十一条地下停车位规划核实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相关内容进行,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作为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和销售(转让)的依据。地下停车位数量未达到规划要求或擅自改变用途,依法应处罚的,应予以处罚,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结建项目地下停车位应与地上建筑一并
6、进行规划核实。第三章土地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地下停车位,应当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三条结建地下停车位,其建筑规模经批准不计算容积率的,出让时不计土地价款。—13—在本办法实施前,结建地下停车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地下停车位没有约定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位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出让价
7、格可分别按同地段同用途标定地价的20%、10%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部分不收取土地价款。第十五条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单建地下停车位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地下停车位建设供地计划公布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出让价格可分别按地表商业用地标定地价的20%、10%确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或依法应当公开出让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可分别按地表商业用地标定地价的20%、1
8、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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