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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7
《国立交通大学(奈米中心)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交通大學(奈米中心)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目的:為釐清交通大學(奈米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及承攬本中心事業之廠商(以下簡稱承攬商)之間有關工業安全衛生、環保業務上之管理權責,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便管理承攬商於本中心工作期間,中心內外之安全衛生環保品質。2.適用範圍:2.1非本中心員工而進入本中心工作者,包括:2.1.1與本中心簽訂合約之廠商。2.1.2由本中心業務承辦單位提出請購單而獲得訂單之廠商。2.1.3其他工程施工之廠商(含緊
2、急施工需要之工程、其他需有人員在本中心範圍內進行機台設備維修、機台設備進駐/移出、無塵室內相關會勘、一般作業、高架、動火、吊掛、侷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之勞務、運送貨物、廢棄物清除等廠商)。3.權責:凡因承攬本中心工程、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維護、原物料供應、環境維護、廢棄物、原物料之使用有關者),均適用本辦法。3.1安全衛生管理人員:3.1.1規劃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安全衛生業務管制程序。3.1.2工程之安全衛生稽核、巡檢。3.1.3承攬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3.1.4作業環境、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
3、知。3.2工程發包單位:3.2.1須對承攬商進行環境安全及作業安全告知。3.2.2監督及管理承攬商作業及施工安全衛生。3.2.3對於管制作業項目應向工安盡平行聯繫責任。3.3承攬廠商:3.3.1遵守本中心所制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管理辦法及各項相關規定。3.3.2配合中心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活動執行、推動。4.名詞定義:4.1重大職業災害:4.1.1發生死亡災害者。4.1.1.1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4.1.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氨、氯、磷化氫、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
4、4.1.1.3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4.2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係指:4.2.1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4.2.2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4.2.3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磬、出水、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4.2.4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4.2.5
5、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4.2.6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4.2.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4.3說明:4.3.1本辦法僅列舉部份承攬商於本中心工作時應當遵守之一般安全衛生及環保規定,承攬商仍須遵守其他未詳列之勞工安全衛生、環保法令及政府或本中心因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不得以本規章未列舉做為拒絕遵守之理由。4.3.2承攬本中心事業之承
6、攬商,於進入本中心工作前即可由本中心工程業務承辦單位獲得本辦法,請務必仔細閱讀本辦法。4.3.3本中心事業發包前,有意承攬之廠商如同意遵守本規章內所述之各項規定,則簽署『承攬商施工切結書』及『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於競標前交予發包單位,否則不得參與競標。4.3.4廠商所簽署之『承攬商施工切結書』及『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自得標日起即自動生效;反之,為獲得承攬契約之廠商所簽署之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及環保告知單及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及環保承諾書即予以作廢。5.作業內容:5.1承攬商進廠安全須知:承攬
7、商進廠前應先申請入場工作並繳交相關資料文件如下:5.1.2公司基本資料:5.1.2.1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切結書5.1.2.2承攬商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告知單5.1.2.3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受訓證書:承包工程之作業環境、作業條件、作業方式如為法令規定者,廠商應有人員接受相關訓照者,廠商之施工人員應繳交相關證書,如缺氧作業主管、吊掛作業人員訓練證書…等。5.1.2.4承攬商施工人員體檢表。5.2承攬責任:5.2.1承攬商承攬本中心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承攬人就
8、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中心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5.2.2承攬商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份工程,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5.2.3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需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通知本中心。5.2.4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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