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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1250)須予披露交易融資租賃安排融資租賃安排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作為承租人)與北銀租賃(作為出租人)分別訂立融資租賃協議I、融資租賃協議II、融資租賃協議III及融資租賃協議IV,據此,北銀租賃將分別按照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作
2、出之指示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國建分別購買租賃資產I、租賃資產II、租賃資產III及租賃資產IV,總代價為人民幣98,000,000元。各項租賃資產其後出租予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如適用),為期3年。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各項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於整個租賃期內歸屬於北銀租賃。於各租賃期結束時及待安陽新昊就融資租賃協議I作出付款、內黃中光就融資租賃協議II作出付款、內黃中久就融資租賃協議III作出付款及內黃中久就融資租賃協議IV作出付款後,款項為(i)相關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所有應付金額;及(ii)各項租賃資產之代價分別為人民幣22,
3、256,000元、人民幣23,968,000元、人民幣22,256,000元及人民幣15,408,000元後,各項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分別歸屬於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1顧問協議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與北銀租賃訂立顧問協議I、顧問協議II、顧問協議III及顧問協議IV,據此,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同意委聘北銀租賃就租賃資產I、租賃資產II、租賃資產III及租賃資產IV提供若干顧問服務,有關服務包括(其中包括)就租賃資產I、租賃資產II、租賃資產III及租賃資產IV
4、進行資產估值及監督彼等之運作,總服務費分別為人民幣546,000元、人民幣588,000元、人民幣546,000元及人民幣378,000元,應分3期每年支付予北銀租賃。上市規則之涵義由於融資租賃協議、前融資租賃協議、顧問協議及前顧問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與同一訂約方於十二個月期間內訂立,故根據上市規則,融資租賃協議、前融資租賃協議、顧問協議及前顧問協議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須予公告交易之分類時須予合併計算。由於有關融資租賃協議、前融資租賃協議、顧問協議、前顧問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若干載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之適用比率超過5%但
5、全部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訂立融資租賃協議、前融資租賃協議、顧問協議、前顧問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告及公告規定。2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作為承租人)與北銀租賃(作為出租人)分別訂立融資租賃協議I、融資租賃協議II、融資租賃協議III及融資租賃協議IV,據此,北銀租賃將分別按照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作出之指示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國建分別購買租賃資產I、租賃資產II、租賃資產III及租賃資產IV,總代價為人民
6、幣98,000,000元。各項租賃資產其後出租予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如適用),為期3年。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各項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於整個租賃期內歸屬於北銀租賃。於各租賃期結束時及待安陽新昊就融資租賃協議I作出付款、內黃中光就融資租賃協議II作出付款、內黃中久就融資租賃協議III作出付款及內黃中久就融資租賃協議IV作出付款後,款項為(i)相關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所有應付金額;及(ii)各項租賃資產之代價分別為人民幣22,256,000元、人民幣23,968,000元、人民幣22,256,000元及人民幣15,408,000
7、元後,各項租賃資產之擁有權將分別歸屬於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融資租賃協議日期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訂約方出租人:北銀租賃(就各項融資租賃協議而言)承租人:安陽新昊(就融資租賃協議I而言);內黃中光(就融資租賃協議II而言);及內黃中久(就融資租賃協議III及融資租賃協議IV而言)。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北銀租賃及其相關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3融資租賃協議包括(i)北銀租賃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國建購買各項租賃資產;及(ii)北銀租賃將租賃資產I、租賃資產II、租賃資產III
8、及租賃資產IV分別出租予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之直接租賃安排,其詳情論述如下。買賣安排根據融資租賃協議,北銀租賃將分別按照安陽新昊、內黃中光、內黃中久及內黃中久作出之指示向河南平煤及河南國建購買租賃資產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