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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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

2、整: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2009]6号文件阶段性

3、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五、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完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4、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一)缴费年限的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即全省停止实行职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之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的

5、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待遇享受条件的确定1、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正常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的缴费标准以及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

6、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2、本意见实施后新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最低缴费年限测算,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既可按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计算,一次性补足至参保当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也可在退休时(含参保时已补缴至2003年但仍不能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逐年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三)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意

7、见施行前已按规定连续参保的企业破产改制时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提留仍按专门政策执行。二、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长短,对大病限额内实际发生的自付(含目录内外,但不包括超标准床位费)费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5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10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15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3

8、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20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4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25以上至退休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三、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0元调整为60000元。(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分段自付比例。取消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以上到3000元以内的分段,实行起付线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分段计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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