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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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27号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对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职工年

2、平均工资的6倍即由9.5万元调整为20.5万元。(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单位:万元、%住院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甲三乙其他三甲三乙其他起付线?3.5万元8590958893983.5万元以上959697969798(三)参保人员在区外因公出差、探亲患突发疾病(不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和经批准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由原降低10%调整为降低5%

3、;对办理异地安置和在区内因公出差、探亲患突发疾病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参保所在地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在抢救、急救期间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由本人自付15%调整为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发生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六)床位费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床位费,三级医院每日14元,二级医院每日10

4、元,一级医院每日8元,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每日35元,省级干部每日50元。省级干部转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标准为每日100元。调整医疗照顾人员和省级干部床位费标准后,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规定支付标准的,按规定支付,低于规定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七)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00元。(八)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在原有十六种的基础上,将恶性肿瘤非放化疗(限危重病人)、硬皮病、银屑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正常、携带病毒不需要治疗者除外)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二、大额医疗保险(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5、,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40元调整到100元(含退休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解除劳动关系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二)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7%,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由87%调整为92%。(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在抢救、急救期间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本人自付15%调整为1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转往区外医院发生的费用本人自付25%调整为15%,大额

6、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三、公务员医疗补助(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二)年度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个人负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95%,退休人员补助98%。(三)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年度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个人负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98%,退休人员补助100%。(四)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目录内门诊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支付9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文革基残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副厅级以上文革

7、基残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1500元。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非公务员医疗待遇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9.5万元调整为30.5万元,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6万元调整为37万元。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自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六、本通知有关事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此次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

8、算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情况,确保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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