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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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铁市劳社发[2007]49号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随着参保人员的逐步增加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和“坚持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为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合理分担机制,根据市直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世纪情况,现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等有关规定调整如下:一、增加门诊特定项目范围(一)增加门诊治疗的大病3种1、系统性红斑狼疮;2、骨髓异常

2、增生综合症、白血病、血小板减少症的输血治疗;血友病3、血友病。(二)增加门诊治疗的慢性病2种1、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强直性脊柱炎);2、帕金森症。(一)、(二)项其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按铁劳发[2001]40号文件执行。(三)增加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结算方法1、体外冲击波碎石:按铁劳社发[2006]118号文件结算;2、白内障手术治疗: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3、结核病出院后的巩固治疗:疗程为6-12个月,按每月统筹基金5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结算。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由原来的自付20%调整为自付15%;46周岁以上(含46周

3、岁)和退休人愿自付比例不变。一、增加单病种结算病种,并调整结算标准(一)增加单病种结算病种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各种外周动、静脉血栓病;4、肝硬化(内科治疗,住院时间不少于35天)。(二)调整后单病种结算标准详见附表1四、增加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的疾病种类1.恶性肿瘤手术治疗2.冠状动脉搭桥、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术;3.各种器官组织移植;1.重度烧、烫伤;2.各种介入治疗、腔镜治疗;3.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治疗肿瘤;4.住院不足24小时;5.符合入院标准,应支付额低于统筹基金定额标准50%的。五、调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均次定额结算标准根据市中心医院、市中医

4、医院近两年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讲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统筹基金人均次定额结算标准,由原来的3,000元、2,500元,分别调整为3,500元、3,000元。六,明确以下疾病治疗的结算标准(一)精神病1、精神病患者,住院达70天,统筹基金支付3,000元(43/天);2、病情基本稳定,但需长期依赖精神病药物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每30天支付1,000元(33元/天)。(二)体内放置一次性医用材料治疗住院患者在体内放置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统筹基金在人均次定额标准结算的基础上,按铁市劳社发[2006]118号文件规定,另行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5、;(三)门诊放射治疗门诊放射治疗一个疗程的检查(胸片、CT、B超、血常规等)和应用升白药等辅助治疗的费用为6000元;(一)手术治疗凡全麻手术患者,统筹基金在原人均次定额结算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七、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治疗一疗程照射次数详见附表3。八、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所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次调整后,铁市劳社发[2005]64号文件中“经审核超定额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3比例分担”的规定不再执行。附:表1单病种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表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表3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治疗一疗程照射次数一览表二〇〇七年

6、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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