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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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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如何支付〖案由〗国庆期间,某公司一名员工回家探亲时不小心坠楼死亡。根据公司所在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10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应按如下标准发放给死亡抚恤待遇:“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
2、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如上所述规定,该省的相关条款是否已被《社会保险法》的条款代替?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养老保险,是否无需对员工的非因工死亡承担责任?或者单位可以从该省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中扣除从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款项?〖解析〗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保险法》在地方具体执行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原地方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冲突的,应当以《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准。《社会保险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在法律位阶上高于地方立法并高于部委规章;《社会保险法》于去年7月1日起实施,属于新法,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规定冲突的情形下,以新法规
3、定为准。因此,该法律在与地方的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地方规定中冲突的条款无效,应当以《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准。第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就有法律效力,应当得到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得到执行。该权利和义务不仅涉及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涉及到社会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因为《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系用人单位、职工、国家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第三,《社会保险法》规定明确的,无需地方再出台细则。《社会保险法》条文内容中,有很多授权性的立法,即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操作性规定。对于授权
4、性条款的执行,需要国家或地方的细则出台,才可以操作,例如:对于外籍人在中国如何参保,人社部出台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予以细化。但是,对于非授权性的条文,且法律规定明确的条文,无需地方出台细则,仅需要依法执行即可。例如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应当如何执行。当然,若地方原来没有抚恤待遇的标准,那么需要等地方出台细则明确标准。但是,如果单位所在地已经有抚恤待遇的标准,无需出台细则,就应当直接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暂行规定》中的待遇标准相关款项,而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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