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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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2008-10-1807:37:13)标签:补助标准直系亲属职工遗属鲁劳社山东省杂谈 第一章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师,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2、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地    区    补助标准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

3、、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东营市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   280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腾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

4、乐县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220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沐县德州市:德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牡丹区   200泰安市:贷岳区、宁阳县、东平县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菏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

5、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第二章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

6、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

7、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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