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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财政税收论文范文: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理由的通知word版下载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理由的通知……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资金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政策背景早在2009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理由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87号文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理由的通知》(财税[201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70号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不征税收入的基本条件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
3、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与87号文相比,70号文不再要求资金拨付文件中必须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实务中政府下发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时,往往还无法具体确定资金的详细用途,往往只是规定一个大致的使用方向或者排除性条款,而87号文规定必须在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和实际情况有所不适应。企业需要注意,在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必须取得和关部门的资金拨付证明,最好相关部门通过正式下文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拨付,明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拨付时间、用途、拨付金额、拨付企业名单等详细信息。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根
4、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注意,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应单独设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从管理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应积极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制定和关的内制约度去规范这些理由的处理,及时防范这些税务风险。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主动注意到这些理由,并从制度上已经进行了相关处理,则会更容易认可企业的做法,避开不必要的税企争议。另外,需要注意把握“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符合规
5、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IL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注意对于跨期资金的管理。对于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应按类别和取得时间在会计上进行专项核算。还要注意两个理由:第一这里的5年不是指5个纳税年度,而是指取得资金后的连续60个月内;第二,如杲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在第六年转作应税收入处理了,则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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