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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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部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现对财税[2011]70号文进行浅要解析。一、该文件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二、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

3、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可以说,财税[2011]70号是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此外,我们再注意另一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

4、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9]87号是对财税[2008]151号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的进一步细化,而财税[2011]70号文作为财税[2009]87号文的延续文件,与财税[2008]151号的政策精神是一致的。三、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拨款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5、外。”而财政性资金的概念,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需要注意的是,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而且,财政性资金也不仅限于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只是财政性资金的一种。四、财政性资金获取来源财税[2011]70号文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取得财

6、政性资金的层级来源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财政性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也包含在内。这里需注意,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取得资金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不能理解为批准部门。此外,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五、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7、不征税收入。财税[2011]70号规定,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企业在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资金拨付证明,明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拨付时间、用途、拨付金额、拨付企业名单等详细信息。(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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