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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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  1.从地方政府借款5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  2.企业取得的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3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  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20万元“集资建学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  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  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把握不

2、准,咨询税务部门。笔者就此阐述如下。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

3、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

4、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3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笔者认为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1.企业取得的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  2.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

5、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4.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  5.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6、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明显,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20万元“集资建学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乱收费”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在税前扣除。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

7、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30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这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2.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

8、税收入;3.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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