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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桂水办〔2013〕7号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水利(水电)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广西水利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水利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5—广西水利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档案工作是维护水利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水利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档案管

2、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广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利档案是指水利系统各单位在从事水利工作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水利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是指按照一定归档要求,将整理好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内容信息、结构信息、背景信息一并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磁性载体或光学载体上保存的电子文件。第四条水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档案工作,并加强领导,保证水利档

3、案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5—水利厅对全区水利档案工作开展监督指导,设有水利档案室。水利厅直属单位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收集归档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确保各类档案及时归档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由文件材料产生、经办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形成档案,并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专职(兼职)人员。任何部

4、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第八条在职能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均应归档保存。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利科技项目的档案工作与项目进程实行同步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好科研成果和工程验收关,凡档案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科研成果验收鉴定。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利科技研究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应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第三章移交销毁第十一条—5—水利档案在各单位保存一定时期后,应按规定向相关的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水利档案

5、的移交(接收)工作由移交(接收)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填写好移交(接收)清单,由接收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移交的水利档案必须符合档案归档要求,资料完整齐全。达不到接收条件的档案,退回移交单位重新整理完善,一个月内再次办理移交。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级表彰的荣誉证书、匾、奖杯等实物,重大活动、重要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重要领导出席会议的录音、录像、照片及相关说明材料,会计凭证、报表及年报等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管理。第十四条移交水利厅档案室保存的水利档案实行纸质文件和

6、电子文件同步移交。电子文件统一使用由自治区档案局与广西海蓝数据有限公司研发的电子档案软件GD20005.0单机版统一录入,采用光盘介质存储。第十五条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处理。第四章保管利用第十六条水利档案应使用档案专用库房和装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满足规范化要求。第十七条对已接收的水利档案,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入库及上架等管理工作,为档案的保管利用创造条件。第十八条—5—存储涉密档案信息的载体,要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

7、级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九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与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水利档案调归卷制度,规范档案提供利用过程中借阅登记和及时归卷程序,建立档案、人员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档案安全。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档案年报的统计报送制度,做好水利档案的统计工作。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二条水利档案工作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统一考核。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

8、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起行。—5—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7月19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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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桂水办〔2013〕7号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水利(水电)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广西水利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水利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5—广西水利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档案工作是维护水利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水利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档案管

2、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广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利档案是指水利系统各单位在从事水利工作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水利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是指按照一定归档要求,将整理好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内容信息、结构信息、背景信息一并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磁性载体或光学载体上保存的电子文件。第四条水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档案工作,并加强领导,保证水利档

3、案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5—水利厅对全区水利档案工作开展监督指导,设有水利档案室。水利厅直属单位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收集归档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确保各类档案及时归档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由文件材料产生、经办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形成档案,并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专职(兼职)人员。任何部

4、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第八条在职能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均应归档保存。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利科技项目的档案工作与项目进程实行同步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好科研成果和工程验收关,凡档案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科研成果验收鉴定。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利科技研究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应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第三章移交销毁第十一条—5—水利档案在各单位保存一定时期后,应按规定向相关的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水利档案

5、的移交(接收)工作由移交(接收)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填写好移交(接收)清单,由接收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移交的水利档案必须符合档案归档要求,资料完整齐全。达不到接收条件的档案,退回移交单位重新整理完善,一个月内再次办理移交。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级表彰的荣誉证书、匾、奖杯等实物,重大活动、重要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重要领导出席会议的录音、录像、照片及相关说明材料,会计凭证、报表及年报等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管理。第十四条移交水利厅档案室保存的水利档案实行纸质文件和

6、电子文件同步移交。电子文件统一使用由自治区档案局与广西海蓝数据有限公司研发的电子档案软件GD20005.0单机版统一录入,采用光盘介质存储。第十五条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处理。第四章保管利用第十六条水利档案应使用档案专用库房和装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满足规范化要求。第十七条对已接收的水利档案,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入库及上架等管理工作,为档案的保管利用创造条件。第十八条—5—存储涉密档案信息的载体,要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

7、级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九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与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水利档案调归卷制度,规范档案提供利用过程中借阅登记和及时归卷程序,建立档案、人员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档案安全。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档案年报的统计报送制度,做好水利档案的统计工作。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二条水利档案工作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统一考核。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

8、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起行。—5—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7月19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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