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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师范大学文件华师行字〔2008〕164号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经2008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7—2008年4月30日印发 主题词:周转房租赁办法通知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共印10份) 录入:黄河 校对:占小利—7—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根据《省房改办关于印发〈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及试点单位公有住房调租
2、办法〉的通知》(鄂房改办[1996]16号)和省物价局省房改办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的通知(省价房服[2003]292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周转房属学校国有资产。第三条周转房范围《华中师范大学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03]45号)实施后房屋产权学校未转让的住房。包括桂子山校区、老城区(昙华林校区)、高职区和原科教仪器厂区的未售房。第四条周转房原则上仅供引进高层次人才或住房确有困难的教职工短期租住。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周转房进行租
3、赁管理。周转房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校工会、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下设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办公室。第六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职责1.根据学校房源、申请租房的对象及人数、住房现状等情况确定周转房安排的原则和有关规定。2.审议周转房的成批安排或零星调整的实施方案。3.宣传解释周转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及规定。—7—4.研究决定对私自转让、转租、强占住房、违章搭建及装修时破坏房屋结构者的处理意见。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三章周转房租赁第七条租赁对象1.周转房作为教职
4、工购买住房前的临时周转住房,仅对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或住房确有困难的教职工租赁。2.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安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3.学校聘用的临时工确需安排周转房的另行规定。第八条安排周转房的控制面积标准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周转房按以下标准安排:1.教授、行政正处级、五级职员及以上且配偶在武汉市工作的,可租住两室一厅及以上;2.副教授、行政副处级、六级职员、高级技师或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家庭人口较多的老职工,可租住两室一厅;3.其他已婚教职工、未婚博士毕业和具有中级职称的教职工可租住鸳鸯楼或公寓;4.未婚硕士毕业和中级职称以下的教职工,可两人租住一单间。申请周转房
5、者的职务、职称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为准;上述职员职级标准系指事业单位职员职级标准;职务、职称及各个计分项目的时限,以当时周转房的安排通知规定为准。第九条租赁期限学校周转房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条房租标准学校周转房的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分以下两种:1.成本租金:5.4元/每平方米;2.市场租金:视周边市场行情确定。目前暂定为20元/每平方米。—7—上述标准是参考鄂价房服[2003]292号文件《省物价局、省房改办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周边市场信息制定的。成本租金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房改办的政策,如
6、今后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的标准进行调整。所收租金主要用于房屋维修。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另行据实核收。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周转房租赁协议制。承租人须与学校签订承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第十二条下列情况确有困难需租用学校周转房的,一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房租:1.领取了安家费的教职工;2.已享受房改福利房的教职工;3.已与学校签订协议退房或学校规定必须退房的教职工;4.遗属、遗子女等其他人员;5.周转房租赁期限超过三年者。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周转房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需到校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按住
7、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第十四条周转房安排程序申请人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房产办)领取《华中师范大学校内周转房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住房货币补贴调查表》,填写个人及配偶相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认真核实签章后,经人事处复核,送校房产办,由校房产办汇总、打分、排队,并按照申请人资格、房源情况报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承租手续、安排入住。第十五条租住周转房积分计算标准:房产办将按照申请人的职级、工龄以及家庭人口的综合情况计算申请人租住周转房的积分。申请人租住周转房的总积分=职级分+工龄分+人口分,其
8、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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