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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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断发布日期:1993-1-4执行日期:1993-1-4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二、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总额中分别提取2%的业务费。各市、省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

2、土地增值费中提取2%的业务费。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并提取业务费的,不再按省财政冀政[1990]76号文件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取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部门征地直接用于出让的,不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1992]第134号的规定提取土地管理费。按省政府冀政[1992]62号文件规定收取的出让金和增值费的提取业务费的比例仍按该文件的规定执行。三、各级财政部门按前条的规定给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计提业务费,并将提取的业务费按月或季直接转到其在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储帐户,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四、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

3、务费,主要用于:1、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2、对有偿使用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3、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4、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5、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6、土地在进行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出的场地佣金;7、从事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费;8、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9、临时借用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开支;10、奖励在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4、人。在上述土地管理部门提取业务费的使用范围中,除第2项和第3项外,均适应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的业务费的使用范围。五、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投资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者用自有资金支付。六、《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留给地方财政的收入在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业务费后要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制发的T993年国家财政收支科目”核算。八、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有关

5、规定由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九对留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应照章纳税。对留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交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十、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收入中的外汇收入按外汇额度,上缴中央财政40%,其余60%留给取得收入的地方财政。如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可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核拨。十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季度报表,季度报

6、表于季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一式二份。十二、本实號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十三、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凡省财政厅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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