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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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实务湖南省非税局征管一处2011.03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概念范围概念: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范围1、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社会公共资源

2、有偿使用收入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二、国有资源收益征管矿业权价款征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管矿业权价款征管基本概念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基本概念矿业权价款包括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的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时,按规定向矿业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由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

3、责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审批发证权限负责具体执收。矿业权价款纳入财政专项收支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支出一律由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征收主体征收权限征收方式征收标准缓减免审批矿业权价款收入管理征收主体: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国土部门征收权限分级征收。分别负责征收本级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价款。目前除砂石粘土在市州外,绝大多数矿业权的审批发证都在省级。征收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新的矿业权,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除直接征收外,还

4、可以委托征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委托的范围、时限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将委托征收协议送同级财政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征收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以最终成交价为准;以协议出让的,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目前省国土厅确定的标准是评估价的2倍。缓减免审批不能减免,但可以分期缴纳。向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同期财政部门申请报批。新出让的矿业权:签订合同60天内缴纳全部价款;已出让的矿业权:在矿业权的有效期限内分期缴纳,探矿权最多分2年缴纳,第一年不低于60%;采矿权最多分4年缴纳,第一年不得

5、低于30%;同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管理保证金矿业权价款资金占用费价款收入分成保证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可抵作矿业权价款,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价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资金占用费:矿业权出让直接成本费用:按照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矿业权价款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国土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用于具体出让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100万(含100万)10%(最低不低于5万)100-500万(含500万)8%500-1000万(含1000万)6%1000万以上4%价

6、款收入分成:扣除出让直接成本费用后分成国家出资形成的:原:中央与省2:8,留省部分省、市、县3:2:5改为:中央与省2:8,留省部分省与直管县(或市州)5:5矿业权空白地的:原:省、市、县3:2:5改为:省与直管县(或市州)5: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基本概念征收主体收入收缴分成比例及资金划缴缓减免审批基本概念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收入收缴

7、从2011年1月1日起,矿补费统一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征收,就地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可以委托征收。收缴程序:按年度核定应缴数年初矿山所在市县国土会同非税局核定应缴数(依据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国土部门发出应缴纳矿补费通知书,抄送同级非税局。按季度缴纳。缓减免审批按湘政办发【2009】48号规定报批。分成比例及资金划缴原:中央与省5:5现:中央50%,省级20%,矿山所在市县30%(中央与自治州5:5)。(跨县市的分成部分在相关县市之间平均分配)当地非税管理机构按季度划缴

8、,中央分成收入就地划缴中央国库,省、市、县分成收入分别划缴省、市、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管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管土地价款清缴结算省直管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及清算1、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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