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011107
大小:19.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0-08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
2、04〕6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简称土地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有偿出让、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按续期用途依法测算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
3、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出让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除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均不得设立土地收入银行账户。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回执,缴款后由缴款人交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联为银行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后按规定比例划入各级财政专户;第三联为财政
4、专户收入凭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收入记帐凭证;第四联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凭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作为办证依据并存档;第五联为代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留存。 第七条 土地受让方根据交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按规定时间将价款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向土地受让方按合同地价收取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
5、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可转为土地血让金价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上缴财政专户,作收入处理。 第九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
6、出让价款后财政部门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交款通知单、土地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用于招商引资的国有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招商引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为鼓励招商引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招商引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或全部,可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如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使用土地,并按规定缴纳
7、租金。 第十一条 国有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转为出让的,须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收入,暂实行属地征收,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财政专户,将所取得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划入省财政专户,由省统一安排使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