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用工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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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用工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侵权责任  论文摘要 本文从一案例出发,对被派遣员工在执行派遣工作中致同一用工单位其他被派遣人员受伤,受害员工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探讨,本文认为在用工单位履行了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下,被派遣员工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侵权赔偿,只能向其派遣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论文关键词 劳务派遣 雇主责任 侵权责任  一、基本案情及引发的思考word格式论文  王某是甲劳务公司员工,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李某是丙劳务公司员工,也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2011年9月1日,王某在乙公司执行派遣工作时,被李某驾驶的叉车碰伤

2、左脚,致左外踝、左胫骨下段骨折,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2012年2月10日,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现王某将丙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对于该案的处理,审理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是丙公司劳务派遣至乙公司的员工,并在执行派遣工作中造成王某伤害,乙公司系用工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应由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李某作为丙公司的员

3、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伤害,属于职务行为,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区别,仅在于丙公司责任如何承担。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是甲公司劳务派遣员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乙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关系,乙公司已根据与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行为,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应通过工伤赔偿的程序实现其权利。word格式论文  以上几种观点争议的焦点为:被派遣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被其他正在执行工作

4、的被派遣人员伤害,受伤害的被派遣员工构成工伤的情况下,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其他被派遣人员对受伤害的被派遣员工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受害员工能否要求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涉及到劳务派遣中特殊的三方关系、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等问题。本文拟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第三人侵权问题出发,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争议问题作一探讨。  二、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

5、工方式”。  劳动派遣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因而形成了用人单位、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特殊的三方关系。现在,对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比较一致,当然这种劳动关系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之处在于,用人单位并不直接使用派遣员工的劳动。关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由于协议签订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清晰明确的。  关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理论界主要有“事实劳动关系

6、”和“劳务关系”word格式论文两种学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可以肯定的是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那双方之间是否是劳务关系呢?笔者认为,双方之间也不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因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又处处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约束。但从现行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派遣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时,都是本着派遣员工权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来处理此类案件。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中:(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

7、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三、雇主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一)雇主责任概念及法律规定  雇主责任,也称替代责任,是指“雇主对于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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