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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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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设计错误,合同 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是合同订立的基本步骤,也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始点和终点,即 [1]是说完整、无瑕疵 的要约与承诺的完成构成一个合同。然而,这时的合同对于当事人 [2]来说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它不涉及合同的效力 (enforceable)问题。合同的效力一般是 [3]指合同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确认和维护的效果 。显然,合
2、同的有效性, 不完全(甚至不主要)取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而是取决合同的整体(从内容到形式)是否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效力是这样一种关系:订立行为是合同产生的基础,只有合同订立的完成即有合同的存在才产生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合同订立的完成并不表明此合同是具有可执行性的,已经订立完成的合同可能因其在法律上存在瑕疵而被认定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从而使其失去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4]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很多,如合同对价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合法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
3、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等。依大陆法的理论,合同乃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 [5]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 。法律行为之根本特征在于意思 表示,而其得以“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的必然要求便是意思表示的真实与无瑕疵,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
4、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合同是双方行乃至多方行为,故对意思表示真实性要求的基本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意,这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但合意仍然只是合同有效的必要原素而非充分条件,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意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的合意,因为“只有在健全、无瑕疵之状态下所形 [6]成之自我决定才值得完全尊重,契约方能确保约定之法律效果之正确 ”。故影响合同 效力的因素固然很多,然其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英美法没有像大陆法那样对法律概念进行严格的逻辑演示的传统,但这并不
5、等于说英美法上没有关于意思表示的理论。事实上,我们将会在下文的叙述中看到,对意思表示及其真实性的关注,英美法并不亚于大陆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意思表示不仅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而且早已演进为一种契约规则,一套法律制度,毫无疑问,它在理论上是十分复杂的,说清楚颇不容易,在实践中由
6、于个案的特殊性而更显得云遮雾罩;且世界各国规制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同法规则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故梳理各国合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及司法惯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讨论的仅是影响意思表示的一个因素—错误。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不仅因为意思表示及其真实性对于合同的基础地位,以及错误对于意思表示真实性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对这个问题的阐述至今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而且它与影响意思表示的其他因素(如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密切相关,理清错误的内涵与外延,对理解意思表示理论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
7、、错误的概念及梳理 错误,是指观念与事实不一致,是主体的行为和意思之间无意识的分离。我国的词典中将其 [7]解释为“不合事实或不合情理。 ”然而,在民法学说中,对错误的表述,自罗马法以降, 即纷云杂陈,莫衷一是。 大陆法上的错误概念 1.罗马法。在罗马法上,错误一词为error,有学者将其表述为“对某一对象或标的的不真 [8]实认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
8、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 2.法国法。法国法上,错误一词为erreur,在法国合同法上,错误作为同意的瑕疵,指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实际存在的事实的一种相反的认识,亦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这就是说,错误首先是指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视假 [9]为真,或视真为假 。 3.德国法。按照拉伦茨的观点,德国法上的错误泛指某人对任何事情、过程或联系具有不正确的认识,亦即他所设想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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