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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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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10月9日发布施行,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立教育服务和管理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享有
2、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第四条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的研究生凭“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其通过注册审核之前的学籍状态为“预注册”。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无故逾期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到学校报到
3、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七条不能如期注册的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周。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第八条获准暂缓注册的新生,应当在暂缓期限内完成预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手续,又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九条在校研究生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批准,
4、以及未在学校规定的暂缓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暂缓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在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转为“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第十二条患有疾病或因身体不便无法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
5、称为“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治疗(康复)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新生报到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籍状态按新生有关规定处理。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三条通过注册审核的非应届毕业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于下一学期开学之前终止。通过注册审核的毕业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于学校规定的毕业期限终止。第十
6、四条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一)退学。(二)毕业、结业或肄业。(三)取消或开除学籍。(四)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第三章纪律、考勤与考核第十五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事请假每次不得超过2周,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4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4周,超过者应当按照休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在2周以内的,须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2周以上须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
7、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必须参加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七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的申请。确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照调换之后的学科
8、、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第十八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确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而需要转学者,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转学。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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