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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浅议立案登记规章规章制度对破解行政诉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文案浅议立案登记制度对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重要意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一制度对破解行政诉讼中“立案难”的问题有重要意义。一、立案审查制度下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理由在此之前,三大诉讼都实行立案审查制度。即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七天内,审查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等等。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之
2、间的纠纷,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法院办案人员在主观上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因此在审查时过于苛刻,常常将审判程序前置,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查,这是对公民诉权的严重限制和侵犯。法院通常在审查后以下列理由裁定不予受理:1、 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由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保证公民能够及时获知,所以公民通常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才到法院起诉。此时公民的起诉时间距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若已超过三个月,则法院经常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以原告的起诉超
3、过起诉期限为由对起诉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起算期限从何时起算,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法院根本无法进行审查确认,只有在受理后,依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调查确认。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显然是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2、 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些案件中,由于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其能提供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直接证据并不充分,此时法院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的规定,认定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是,笔者认为,该款对起诉中原告的规定,重点在于原告“认为”,只要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行政诉讼中非常复杂,不通过案件的仔细审理,仅在审查立案阶段很难把相关问题都弄清楚。由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多,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怠于诉讼或者惧怕诉讼的心理还是占主导。所以,在原告资格认定方面过于严格,会严重限制公民的诉权,而放任了部分公权力的滥用。3、 被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一直备受争议,在新修订的《行政诉
5、讼法》实施之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大多数行政行为是可以清楚地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的,如向特定主体颁发经营许可证、向特定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等。但是有些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作的名为“意见”、“证明”、“答复”等的文件,这些文件虽然看似是内部行政行为,但是该文件实际上通常涉及公民或者法人的直接权利,而文件的接收一方行政机关通常以此作为行为依据,直接作出影响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这些文件的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而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的起诉被驳回,原因就是被诉“批复”“答复”等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立案
6、审查时直接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判断,并未给行政相对人申诉和辩论的机会。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二、立案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 首先,“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质性或实体性的立案审查,之前要审查的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等都不再在立案时进行审查。这就使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都可以立即获得法院的正式立案。这将直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其次,立案法定条件将仅限为程序、手续、形式方面的条件,排除任何实质性或实体性条件,且高度简化,这样不但保证了当事人的起诉能顺利被立案,相比之前复杂的审查程序,也提高了立案的效率。最
7、后,如果在诉告要件、诉告对象、诉告请求、事实理由、法院管辖之类的程序条件上不符合,也不再允许立案部门简单地以“不予受理”一推了之,而应要求“首问负责制”:即最先接受起诉的任何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先预立案并辅助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诉告,则有义务辅助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这样避免了当事人被拒之门外、欲诉无门的情况,使法治社会下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都得到保障。三、结语当然,要想破解“立案难”的问题,仅仅制定一项新的制度是不够的。制度的实施更需要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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