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

陕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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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综合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1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0人以下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1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

3、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范围进行试验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未经

5、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招生。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7、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同时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同时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民办教育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1擅自分立、合并

8、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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