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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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黄程光强制医疗案梁晓文要点提示:强制医疗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二,行为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三,行为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879号。一、案情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黄程光,男,汉族,27岁。申请内容:2012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黄程光到本市天河区天河路大华酒店门口治安岗亭旁,从被害人刘某

2、某身后上前将被害人扑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企图抢走被害人身上的挎包,挎包内有三星i9100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92元)和人民币3200元,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后黄程光在逃跑时被抓获。2013年3月13日,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鉴定:黄程光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7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程光强制医疗。被申请人黄程光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无异议。二、裁判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程

3、光实施了抢劫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程光予以强制医疗。三、评析(一)案件处理的有关程序强制医疗作为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殊法律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

4、其适用规定了若干程序,但是,当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启动该程序时,不可避免出现预想不到的种种情况,其中就包括了一些程序方面的新问题。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同样遇到类似的问题。1.关于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问题。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法律及相关解释均没有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在本案中,笔者联系被申请人的父亲,通知其

5、出庭,但其拒绝出庭。由于考虑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既不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亦不利于法院了解其生活情况、病史等,以便于法院作出决定,笔者为此多次与被申请人的父亲进行沟通,最终其同意委托其他亲属出庭。最后,笔者通过该亲属了解了被申请人的病史、与家庭的关系等情况。2.关于会见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的病情特殊,对于采取何种方式会见被申请人的问题,经再三权衡,并征得被申请人就医医院同意

6、,最终笔者与法院工作人员准备了录像器械,对笔者会见被申请人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如此会见方式,更加客观记录了被申请人的言谈举止、精神状态,便于法院在其后是否决定对其强制医疗时作为参考。3.关于是否公开开庭。7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以不公开开庭方式或公开开庭方式进行。但鉴于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精神病病情作为个人隐私加以保护,最终,本案庭审是以不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二)作出强制医疗依据1.强制医疗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7、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是否决定强制医疗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1)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

8、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且达到犯罪程度,才符合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黄程光将被害人扑倒在地后,使用暴力手段试图抢走被害人手上的挎包(内有现金、手机等财物),因遭被害人反抗及在此群众抓捕而未能得逞,期间,被申请人致被害人受轻微伤。7因此,被申请人黄程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而且,其实施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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