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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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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动司法理念下法官职责摘要: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提出能动司法的法律理念。提倡司法能动性是否会破会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对此学界尚有疑虑。笔者将从能动司法的视角,探讨我国法官如何在司法能动与被动性的动态平衡中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关键词:能动司法理念;法官职责;平衡;法律续造一、能动司法(一)、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未能幸运地游离于国际金融危机,经济、金融类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同时,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相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这给我国法院系统和法官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为此
2、,我国政府提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三保”战略方针。①现实的需要为能动司法理念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二)、能动司法的正式提出2009年6月16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各级法院调研时首次使用了”能动司法”一词,他指出,要”强化能动司法,在保增长中彰显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彰显为民意识,在保稳定中彰显责任意识。”②2009年8月280,王胜俊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淡会上发表了题为《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的讲话,他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③他最后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
3、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在这次讲话中,王胜俊第一次对能动司法的涵义、本质、意义及要求做了较为全而、系统地论述。因此,法学界一般将这次讲话视为能动司法正式提出的标志。(三)、能动司法的内涵能动,是指自觉主动,具有自主作用的意义。司法,即法律的适用或法律的运用。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泛指一切与运用法律有关的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行为④。狭义的司法仅指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判案件的过程,大体上等于诉讼。能动司法,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主动了解大局和群众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4、、为人民司法的意识和行动。⑤我国学者将能动司法的内涵概括成以下三点:(1)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旨在解决当前司法被动、无力问题的一项积极、主动的司法政策;(2)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即一种不同于西方司法理念,以”能动”和”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司法理念;(3)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它是解决中国司法长远发展的战略举措。⑥迄今为止,仍然有人对能动司法抱着怀疑的态度,他们认为能动司法的理念与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存在冲突。但是,我们不能将司法被动性过分放大,事实上,能动性与被动性这两种属性应当辩证统一于司法活动之中。二、如何能动司法在以往的认识中,提到司法,大家都知
5、道司法是被动的、消极的。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行政权是要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具有鲜明的主动性与能动性。而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性是以被动性为主,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是消极而不是积极,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生活。早在一百多年前,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后,对司法的这种特性和规律就做过非常形象而又精彩的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他行动,就得推动他。向他告发一个案件,他就惩罚一个犯罪的人;请他纠正一个非法的行为,他就加以纠正;让他审查一项法案,他就予以解释。但是他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
6、个方面。从程序上来说,司法权只能由当事人启动,法院未经当事人的请求不能启动司法程序,司法权一旦启动,必须依法推进,法院或法官既不能随意加快、减省程序,也不得随意拖延程序、中断程序。从实体上说,法院一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控告,必须依法作出裁判,而且裁判的范围只能限于起诉范围,不得主动调查未经指控的人和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严格按照司法的被动性处理案件,表面上程序合法,但缺乏一种主动服务的精神,这样”书本式”的处理,背离了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谈何”人民法官为人民”,谈何司法为民。以举证为例,我们有些法官片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把它看成是取证的唯一方式。其实,民诉法第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7、,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实践中,有的法官回避调查证据的责任,造成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再以质证来说,有些法官有一种错误的看法,质证只能在法庭上相互对质,实际上质证的目的是对证据的调查核准、是去假存真,如果仅限于当庭,难免给当事人造成”打官司靠赖”的错觉,埋下上访的隐患。而以认证来说,有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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