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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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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能动司法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方式——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综述吕娜马洪涛李晓民代秋影9月15日至16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及部分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围绕能动司法方式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一、能动司法方式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会代表认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
2、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群众工作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经常性和根本性工作。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把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到执法办案之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完善能动司法机制,不断创新能动司法方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人民法院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的新需求,让司法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要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统
3、揽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准确把握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基本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依靠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弄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实现实质正义。要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大力加强能动司法服务群众的司法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涉诉民意沟通表达、诉讼利益协调平衡、调解工作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机制以及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便民、司法监督等机制,以规范性、长效性的制度保障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认为,群众路线司法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近年来,“被民意改变的司法”一再重演,影响了司法权威。
4、司法理性中公共理性的缺失是上述问题的症结所在。司法公共理性与“政策理性”不同。当前,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更多地属于政策理性的范畴,存在司法者与公共决策者的角色混同、司法程序与公共决策议程的混同、司法目标与社会治理目标的混同等问题。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一定要培育司法公共理性,建立司法制度内的沟通方法,在程序内完善陪审制,在程序外建立健全判例研究与案例指导制度,并强化司法与民意沟通的程序保障。二、能动司法方式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会议代表认为,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社会转型时期,能动司法契合了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客观需求。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能动司
5、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诉讼调解机制、诉调对接机制、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巡回审判机制、涉诉信访等能动司法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袁小刚认为,我国吸收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效果不佳。通过本土自生司法方式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取得了成功;坚持能动司法,坚持群众路线,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模式和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期待,这些司法的本土方式也是行之有效的。中国特色司法权的行使方式绝非对抗制下的一判了之。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储春平法官认
6、为,在现代社会交通、通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巡回审判依然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一种常态化审判模式。要充实巡回审判的时代内涵,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对巡回审判进行改造,巡回审判方式才能得到继承和发展。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学诗法官认为,在依然处于乡土社会的当代中国,衡平司法是解决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理想与现实冲突的理性选择。应当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的衡平司法理念,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价值取向,通过强化诉讼调解,坚持能动司法,平衡冲突各方的利益关系,努力让群众感知正义。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
7、式。厦门大学齐树洁教授以能动司法与诉调对接为切入点,提出了改革和创新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他认为,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前调解,实行适当的调审分离;规范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防止因过度行使释明权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立调解程序规范,将审限规则、辩论规则、证据规则等合理引入调解程序,并确定强制适用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程序规则;进一步发展司法性ADR,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渠道与司法的强制力和正式的诉讼程序有机结合起来。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周强法官认为,广东法院诉前联调机制从程序运作上看,诉前联调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前提,合理规定了联调机制的
8、受案范围,明确了免费调解、有限调解、司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完善了联调机制的操作程序,优化了调解资源配置,显示出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当前,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研究在能动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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