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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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的比较研究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的比较研究[*]【正文】摘要中国农村已经具备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基础和条件条件。日本的“共济”和“国民年金”制度、波兰的农民退休制度、法国的“农业社会互助金”制度,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鉴戒。中国农村社会保险应在民政系统同一指导和治理下,实行以乡为单位的基层基金会制度。多形式、多标准、多层次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必然取向。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险比较鉴戒基层基金会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农民人口多,占全国12亿人口的74%

2、,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7285万,占农村人口的8.2%,并且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它为我们研究中国农村社会保险指明了方向。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国家决策,怎样更好地制定落实措施,则是我们理论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从国内外比较的角度,探讨中国农村社会保险的模式、方法和走向。一亚洲的日本于194

3、6年10月至1950年7月实行土地改革。当时,政府强制征购地主的土地,然后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从而铲除了日本封建土地制度,开始形成以自耕农为主的土地制度。在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日本政府不失时机地引导了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合作组织法(农协法)。在这个法规的引导下,日本农村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各种“共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日本的“共济”,实际上是一种互助互济事业,它以农民的相互扶助为指导思想,由一定社区的农民组合成基层共济组织,来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在内部成员年老、疾病、死亡或

4、碰到灾难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共济”事业与贸易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个人负担不是直接根据将来给付的需要,缴费与给付之间不是直接对等关系,共济单位不是贸易性保险公司。1948年,“北海道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开始兴办农协共济事业,后来各地也相继举办此项事业。1951年,日本“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宣告成立,标志着日本农村民办官助社会保险网络的形成。共济组织在治理上实行的是同一筹划、分级负责的制度。社区基层农协共济组织是最基本的单位,它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承保、保管契约,然后以全额分保的形式向都道府

5、县共济联合会投保。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在接受基层单位的分保以后,将其中一定比例向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进行再分保。同时负责对承保契约的审查、共济资金的返还、指导基层农协活动等工作。全国共济联合会则负责全国共济事业的管理、制定保费计算办法、共济金的运用办法、运用电脑对契约事务进行同一处理等宏观性工作。共济组织的资金运用原则,是在确保安全和低利还原农村的条件下进行多种形式的有效运用,确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其方法主要有: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各种类型的存款;契约者贷款;贷款信托;购买外国政府、世界银行及外国金融机构以日元

6、计价的外债;购买公司债券和股票;购买不动产等等。日本的共济事业普及率相当高,几乎全部农民和农村其他个人都囊括进往了,而且发展很快。以养须生命共济为例:1970年,每家农户均匀保费为3.16万日元,农业人口人均保费为0.64万日元,而到1984年,上述数字已分别达到了31.59万日元和6.89万日元,各增长约10倍,此后继续在高水平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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