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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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国办发〔2013〕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分: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18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动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关键一年。为明确任务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延续深进推动改革,现提出2013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整体要求  深进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

2、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兼顾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社会资本办医、医疗卫生信息化、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获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进步保障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

3、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进步到每人每一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进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进步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进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排在第一名的部分为牵头部分,分别负责为各部分分别牵头,下同)  2.积极推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分《关于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

4、改社会〔2012〕2605号),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继续展开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负责)  3.积极推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文件和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指导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实施方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

5、度改革。结合门诊兼顾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给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避免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避免分解医疗服务、推委病人、下降服务质量。逐渐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职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进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一规划,推动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进步基金兼顾层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级兼顾。进步医保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动异地就诊结算,逐渐推开省内

6、异地就诊直接结算。选择在部份省分试点,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诊即时结算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6.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贸易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贸易大病补充保险。鼓励贸易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负责)  7.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做好整合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制度安稳运行。(中心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各地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

7、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2013年年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全面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基层医改不断深化,以增进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  8.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严格规范地方补充药品。引导基层医务职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职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职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利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13年年底前要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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