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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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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宋时期信用业的发展中国信用业具体发韧于何时,因史无明文,无可得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是随着贫富分化和交换的发生逐渐衍生而来的。信用基本的行为就是借贷。马克思称:“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②最初的借贷主要是为了维持生计,以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借贷也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内容。在维持生计之外,这些新的内容还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那就是借贷双方都是为取利而为之。春秋战国之前,由于年代久远,记载缺略,有关借贷的传说和记载多令人不敢确信。但这些传说和记载同时也透露出借贷发生
2、的迹象,因为当时的社会已具备了产生借贷行为的条件。③周代已经存在借贷之事,《周礼·天官冢宰上》载小宰职责有“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曰:“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听讼责以券书决之。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降至春——————————————————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0页。③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10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版。秋战国时期,有关借贷发生的事件已有史可查。①《国语》、《左传》、《管子》、《史记·货殖列传》等三、信用票据的发展(一)唐代涌现的信用票据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流通领域产生了一种用于款项汇兑的飞钱
3、。飞钱是唐代进行款项汇兑业务的凭证。《新唐书》卷54《食货志》载“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飞钱在唐代也称为“便换”。《因话录》载:“有士鬻产于外,得钱数百缗,惧以川途之难赍也,祈所知纳钱于公藏,而持牒以归,世所谓便换者。”唐代款项汇兑,尽管有不同的称呼,但其基本的运行方式却是一致的。商人把款项交给某地的某一机构或商家,领取票证,然后持票到该机构所属的道,核对凭据无误后,提取款项。接收汇兑的机构主要是各道的进奏院、诸军、诸使以及户部度支盐铁三司等机构,要求汇兑的主要是商人。飞钱这种汇兑业务产生后,曾
4、一度遭到禁止。元和四年“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①。“元和六年……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②但是,这种禁令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带来了诸多弊病,唐政府又不得不恢复飞钱这种方法。先是取消了平价汇兑,汇兑机构要求商人汇兑款项时要交纳一定的汇费,结果商人都不愿意接受。唐政府只有取消手续费。《新唐书》卷54《食货志》载“自京师禁飞钱,家有滞藏,物价寝轻。判度支卢坦、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然钱重帛轻如故”。飞钱在运行过程中还出现了信用不稳的问题。有的州府占留商人款项,不给支兑,致使商
5、人不愿汇兑,造成支用不足的毛病。政府只对此情况进行禁止,以保证飞钱的正常运行。《唐会要》载:“咸通八年十月户部判度支崔彦昭奏,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诸色属省钱,准旧例逐年商人投状便换。自南蛮用兵以来,置供军使,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犹有商人便换,赍省司换文牒至本州府请领,皆被诸州府称准供军使指挥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当司支用不充。乞下诸道州府场盐院,依限送纳,及给还商人,不得托称占留,从之。”————————————————①《新唐书》卷54《食货志》。②《唐会要》卷89《泉货》。有的学者认为,飞钱是一种偶然的经济现象,并不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①其实,飞钱的产生
6、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唐代,随着贸易半径的延伸和商品数额的扩大以及商品流通速度的加快,体重价轻的铜钱对大商人的贸易很是不便,需要一种能使商人“轻装趋四方”的流通手段来适应快速流通的需要。唐代,诸道州府曾因铜钱少的缘故禁止铜钱流出本界,导致“课利有缺,商贾不通”的严重后果,②政府不得不解除这种禁令,以便贸易的发展。商人要实现加快大批铜钱的流通,需要一种新的方法。飞钱为交兑方和承兑方都提供——————————————①黄鉴晖在《对唐代柜房、飞钱的认识》(《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3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飞钱虽与商品交换有关,但还不是商品交换的必然,所以飞钱寿命短暂,是一种偶然经
7、济现象。”此说可商。②《唐会要》卷89,大历14年。了便利。交兑方商人避免了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承兑方免去地方政府不断运钱到京的烦劳。彭信威先生指出,“这种合券取钱的办法,实是由借据转化而来的,不过由时间上的移转变为空间上的移转罢了”①。飞钱的出现,满足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这种需要,而当这种方式被禁止后,原有的弊端又恢复。《新唐书》卷54《食货志》言:“自京师禁飞钱,家有滞藏,物价寝轻。”《旧唐书》卷48《食货志》也言:“元和七年五月户部王绍、度支卢坦、盐铁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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