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

ID:25757073

大小:68.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1-22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_第1页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_第2页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_第3页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_第4页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冲突与协调【摘要】[《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冲突与协调》由代写硕士论文中心整理提供。.51lunaster_degree.html]南极条约体系发端于1959年《南极条约》,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构建成形。国际海洋法晚近的发展则以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为主线,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其发展之里程碑。四十余年来,二者的关系大致经历以下阶段:1.1959年《南极条约》缔结至70年代早期:《南极条约》对南极海域定位模糊,给国际海洋法留下了适用空间。2.二十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

2、初:南极条约体系和国际海洋法均有很大发展,前者出现了1972年《南极海豹养护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它们均以保护南极自然资源为线索;后者则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标志,以联合国“南极问题”议程为后续,它与南极条约体系有关规定的冲突日渐显现。3.二十世纪90年代至今: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缔结,使二者的关系进人新阶段。本文将以上述阶段为脉络,介评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籍此探讨二者减少冲突、协调发展的未来前景。一五十年代末缔结

3、的《南极条约》,对南极海域的定位有模糊之处,引起解释上的不确定。《南极条约》仅第6条“适用范围”直接涉及其海域的法律地位,规定条约适用于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但不应损害或在任何方面影响任何一个国家在该地区内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这是对国际海洋法可否适用于南极海域的不同观点的折衷,其确切含义至今仍无定论。有学者认为,第6条的实际效果是在南纬团。以南地区创设两种法律制度。一种制度存在于南极大陆和类似陆地的地区,一切军事措施和核爆炸应禁止;另一种制度存在于南极海,公海制度决定该海域的法律规范。这

4、种将南极海域排除于条约适用范围之外的观点除能从第6条“包括冰架的地区”的措词得到应证外,似乎与条约其它条款及体系日后的发展相悖。应该说,条约适用于海域已为体系的发展所证明。该条承认并保障公海自由,却未指明南极海域哪部分是公海。这一点因第4条的规定而更不确定。被普遍视为南极条约体系“基石”的第4条,其内容主要以冻结有关领土主权要求作为协调领土要求国,领土要求保留国和非领土要求国立场的“唯一出路”。但是该条对海洋法的核心概念——“沿海国”地位语焉不详,实际上决定着主张海区的可能性。其解释上的故意模糊和“双焦点主义”,以及措辞上采用

5、“领土主权”而非“沿海主权”可能带来的解释,在领土要求国和非领土要求国看来,有着截然不同的认识:前者可以据此主张《南极条约》承认其“沿海国”的法律地位,并允许其对沿海水域行使固有的附属于领土的主权权利;后者则认为该条实为“不同意(主权要求)的协议”,南极不存在“沿海国”,因此,南极海域只是公海,不存在附属于领土的沿海海区。而南极地区西经80~150度尚无领土要求地区和英国同阿根廷、智利的领土要求地区发生重叠的事实,更使南极海域的法律地位错综复杂。此外,“基线”不确定也是重要因素。南极大陆的表面98%为冰所覆盖,沿海与近海地区常

6、年存有冰架、冰障,终年不化的冰架多少有类似于陆地的特性,因此有不少学者主张低潮线应从冰架的外延算起,但冰毕竟不是陆地,有可能发生位移的自然特性,增加了基线的不确定,而相当部分的冰架、冰盖下覆的海区的法律地位也无法确定。将第4条与第6条联系起来,可以发现:1.如果南极海域被排除在条约之外,对沿海的主权争议将不受约束,这显然与第4条相悖。因此,《南极条约》只是按照国际法对公海上的权利提供保护,时期不受条约的影响而已。2.《南极条约》对南极海域法律地位的模糊定位给国际海洋法,尤其是1958年《公海公约》的适用留下了相当的余地。这种不

7、明朗的界定给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的矛盾埋下隐患。3.南极条约协商国将可能通过第9条所规定的协商会议达成的公约发展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规范,解决在南极地区逐渐影响有关公海的问题。[如发现本文内容有缺失,请联系本站国际海洋法论文编辑组。谢谢您的支持。.51lunwen.gjhyflw/]二七十年代以后,南极条约体系逐步发展成形,有关规定与国际海洋法冲突日渐显现。南极海域和沿海地区有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商业性滥捕海豹活动曾一度猖獗,富饶的南极磷虾资源更激起各国极大的兴趣,为了维持南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保护南极的环境,南极协商

8、会议自1972年开始,先后缔结了《海豹公约》、《海洋生物公约》和《矿物公约》,它们的适用范围均在《南极条约》第6条的基础上涉及南极海域。由于资源制度与海区管辖权和经济利用密切相关,因此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海域的规定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海豹公约》明确禁止在南纬团。以南的海域捕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