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讲义

《行政监察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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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的主题是《行政监察法》。在讲述《行政监察法》的具体内容之前,先讲述一个案例:原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受贿案。李国蔚于1992年担任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分局的副局长,2002年6月之后,李国蔚开始一直担任赣州市公路局局长。在他担任局长的几年里也正是赣州市公路发展最快的时期,每年都会有十几个亿的资金流动。那些年从李国蔚笔下签出的资金最少高达几十亿元,正是这些钱使得李国蔚的贪欲越来越大。从赣州市公路局到下属18个县市公路分局所有的工程项目安排、资金调动、人事任免均归李国蔚一人管辖。为了得到某些项目或者职务上的升迁,一些人开始给李国蔚送钱物,而李国蔚也逐渐习惯接受别人送来的礼物。这

2、些人借着过年、过节以及李国蔚在住院、搬家等等名义,开始行贿,其行贿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五六万元。凡是公路局管辖的工程项目,只要有“油水”,李国蔚都会干预,他一手遮天、独揽大权的目的就是要把手中的权力变成“商品”出售。然而如此一个利欲熏心的人又是怎么被“挖”出来并绳之以法的呢?从2003年的4月开始,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接连不断地接到群众的举报信和举报电话,根据群众反映,监察部门发现了公路局局长李国蔚收受巨额贿赂的问题,但由于当时这些举报材料都没有明确的线索,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没有轻举妄动,以免打草惊蛇,直到2004年的6月份,当大量的举报信再次将矛头指向李国蔚的时候,赣州市计委

3、和监察部门决定对李国蔚进行立案调查。开始调查的第一天,调查了李国蔚的一个亲戚,李国蔚很“敏感”,当他预感这是针对他展开的调查时,就马上召集家人和亲戚订立“攻守同盟”对付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在案发的前几天,李国蔚将138万元赃款转交给自己的侄子令其进行藏匿,另外将110万赃款转移给广东的个体户进行藏匿,李国蔚夫妇还亲自携带着70万现金到广东存进了银行。在李国蔚被“双规”的前一天,他还在一家商厦的地下车库里,准备退还给某公司老板20万元赃款。李国蔚做了充分的准备来应对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对纪检监察部门而言,他是一个非常狡猾的对手,有很丰富的反侦查和反调查的经验,这使得纪检监察部门的调

4、查工作遇到了很多困难。2004年6月11日,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正式对李国蔚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距离赣州市几公里的地方对其实行“双规”,计委的办案人员和李国蔚展开了一场调查与反调查的心理斗争。面对李国蔚的抵抗心理,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开始在外围寻找突破口,他们几次在公路局召集科级以上干部以及赣州市所管辖的18个县市的分局领导开会,要求曾向李国蔚行贿的人主动交代问题,对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干部,采取网开一面的政策,就这样,计委获得了李国蔚受贿的直接证据。但是李国蔚在接受调查的期间,一直保持沉默,拒不承认自己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同时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按照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李国

5、蔚的家人以及直系亲属在各个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但结果出人意料,银行账户显示并无存款。纪检监察办案人员首先从李国蔚的亲属身上得到了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李国蔚家里的某个地方经过巧妙地伪装,藏有大量的赃款。当纪检监察部门将这个信息告诉李国蔚时,他的防线彻底被突破。于2004年6月12日凌晨5点,李国蔚主动交代了其他的藏匿赃款的地点。根据李国蔚的交代出的地点,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了280万赃款。经过深入调查,其中700多万赃款,李国蔚并不能说明其合法的来源。2004年11月7日,李国蔚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李国蔚被执行逮捕,正式被移送到司法机关。2005年1月12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

6、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国蔚提起公诉,其判决如下:李国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李国蔚的案件中,大家不仅看到了李国蔚从一个共产党领导干部,堕落成一个腐败犯罪分子的历程。而且注意到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的纪检监察的法律法规,对李国蔚从受理群众的举报到立案调查,到双规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那么,接下来将详细探讨行政监察和其程序规定,下面开始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具体内容:第一章《行政监察法》的概述(一)行政监察的概念首先,什么是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

7、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行为和制度。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行政监察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我国国务院设立国家监察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了相应的监察部门。从行政监察的概念中还可以看出行政监察的对象,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按照《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从中可以看出行政监察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第二、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在这里需要特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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