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1908 )

钦定宪法大纲(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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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定宪法大纲(1908)

2、第1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

3、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

4、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5、、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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