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行业惯例---保险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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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行业惯例***保险难案阐释行业惯例***保险难案导读:三名长途运输的轮换驾驶员投了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谁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正在休息的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便以死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不处于实际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予以理赔。那么,车辆处于运转状态下休息的副驾驶是否属于实际驾驶状态?发生交通事故致副驾驶伤亡的,保险该不该得到理赔?    长途运输轮换驾驶  交通事故副驾死亡    现年32岁的傅文翰,是江苏省东台市的一名个体运输经营户,主要从事长途货物运输。为了抢时间,保安全,傅文翰常年雇用刘广坤、谢永明两名驾驶员,与自己一起轮换驾驶

2、车辆跑运输。  2006年11月14日,傅文翰作为刘广坤、谢永明的雇主,以自己为受益人,以刘广坤、谢永明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如意E卡保险,保险期间1年,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卡“重要提示”第五条规定:本卡适用《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保险卡所载的保险条款以括号标注了“1999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载明: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载明: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行业惯例破解保险

3、难案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2007年9月底,傅文翰及其雇用的驾驶员刘广坤、谢永明从江苏省泰州市装货并轮流驾驶一挂一拖大型货车送货至云南省昆明市。经过几天的昼夜兼程,于2007年10月2日晚进入云南境内,奔驰在326国道上。由于326国道为山区道路,十分险峻,进入326国道后,傅文翰换下驾驶员谢永明,亲自驾驶车辆,谢永明便在驾驶室内的卧铺上睡觉休息,而刘广坤则起床坐到副驾驶位上养足精神做好轮换傅文翰的准备,同时协助傅文翰观察道路状态。  当天晚上21时55分,傅文翰驾驶该车辆行至326国道K1208+300米处时,与对面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轿车及陆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左侧相碰

4、擦,碰擦后又与前面行驶的由杨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尾部相撞,相撞后该车失去制约,又撞上道路东边的钢质防撞板,造成副驾驶位置上的刘广坤当场死亡、谢永明受伤。  事发后,经云南省弥勒县交通大队认定,傅文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广坤不承担事故责任。    理赔遭拒引发纠纷  副驾性质成为焦点    事故发生后,傅文翰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刘广坤的家人进行了赔偿,并协助刘广坤的亲属料理了后事。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傅文翰便持保险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予理赔。可是,让傅文翰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刘广坤并未实际驾驶车辆而是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不符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理

5、赔条件为由,拒绝了傅文翰的理赔请求。傅文翰感到很冤,便多次至保险公司协商、交涉。而对于傅文翰的要求,保险公司从最初的耐心解释,到最后置之不理。无奈之下,2008年2月26日,傅文翰来到东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傅文翰说:“我从事个体运输,并雇用驾驶员刘广坤开车。2006年11月14日,我在保险公司为刘广坤投保了如意驾乘E卡保险1份,被保险人为刘广坤,受益人为本人。2007年10月,我和刘广坤、谢永明等一起驾驶大货车送货赴云南,在弥勒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广坤死亡。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事故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  对傅文翰的诉

6、讼请求,保险公司对打赢官司显得信心十足。他们辩称,刘广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不处于实际驾驶过程中,也不存在傅文翰所称的配合驾驶的说法,其损害结果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同时,傅文翰混淆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及保险条款适用的概念。  此外,为了让法院能够接受其观点,保险公司收集了一些此前法院判决的,他们认为与本案类似的案件,提出已有相关法院判决此类情况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且已生效,可供本案参考。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应当判决驳回傅文翰的诉讼请求。    行业惯例扩张解释  判决填补法律空白    东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文翰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中华

7、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单上明确的投保人及受益人为傅文翰,刘广坤系傅文翰的雇工,系被保险人。虽然事故发生时刘广坤坐在副驾驶位置,但作为从事长途货物运营业务的车辆,由三名驾驶员轮换驾驶更符合运输法规规定及运输行业的通常做法,车辆处于运转状态下的某一驾驶员中途在同一车上休息应适当扩张解释为实际驾驶状态,此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未提交傅文翰不得受偿的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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