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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宄摘要1.监察案件的调查程序与刑事侦查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前阶段发挥着实质意义上的相同作用。在被调查人“获得辩护权”的表述、时间与方式上也应作出审慎考量。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应当妥善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不能“只转权力、不转权利”,顾此失彼。2.监察委员会既非侦查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其无法自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之“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唯此,审查起诉方有依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o3.关于涉及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查封、扣押、冻结
2、措施,检察机关立案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由检察机关作出。对需要审查逮捕的,可以决定先行拘留,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4.检察机关的基木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木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职能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这符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合理改造审判前程序的基木要求。整体来看,监察体制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有利于检察机关专注于审查起诉工作,为检察权向公诉权的回归提供了良好契机。5.监察委调查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
3、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提出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改革监察体制,这象征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次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W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授权一市两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国际合作、监察监
4、督、法律责任等具体八类内容予以制度化,基本形成了国家监察制度的设计与体系,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H在构建一套“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其职责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为丫有效履行调查职务犯罪的权力,国家监察改革试点方案与《监察法》草案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创造性地设置Y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并将原履行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转为隶属于监察委员会,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力量。决策者既从体制上赋予监察委员会案件调查的权力,又强化调查的办案力量,还制定Y相应的调查程序,这种
5、出自顶层设计的体系化改革对于国家反腐败法治化制度建设、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监察活动指向的职务犯罪调奔,最终将移交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査起诉,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这就涉及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配套问题。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转隶后,职务犯罪侦斉的主体不复存在,而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职务犯罪调奔与原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奔在内容上并无很大差别。调査,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视为替代了原有的侦査,这就为监察的调査程序之具体设计提出了要求。例如,如何在调查程序中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建立完善调奔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检
6、察机关审奔起诉权如何运用,监察证据如何在司法程序有效使用,等等。这些具体问题与后续的诉讼活动息息相关,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制度运行失范,影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其解决有赖于立法机关的重视,也有赖于学界深入研允。一、职务犯罪监察调斉程序与律师帮助权从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全国芥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内容来看,监察委员会调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奔询、冻结、调取、査封、扣押、搜査、勘验检査、鉴定、留
7、置等措施”。调査终结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法》草案对调查程序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范,对上述调查措施的实施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例如,关于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还设定丫“留置一口折抵管制二口,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刑期折抵的规范。从制度设定的内容来看,此种留置与我国《人民警察法》屮的“留置”颇为不同,其指向乃取代“双规”、“双指”的长时间羁押;m刑期折抵的规定则表明,留置措施在强制性上棊本等同于刑事强制措施屮的拘留、逮捕,而强于指定居所
8、监视居住。[2]再如,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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