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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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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2018年3月20日,笫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笫一次会议通过了《屮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为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树立了巫要的里程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了法律制度,对加强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冇重大而深远的怠义。《监察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虽《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但基层监察委员会在具体适用中面临如
2、何处理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关系,怎样实现对监察对象监督全覆盖,以及原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派出的监察机构和人员职能如何定位等方面的问题。一、如何认识和把握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关系问题《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处置权中包括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因《行政监察法》废止,监察机关不能对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也不能再受理申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爭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处分的申诉,那么,是否政务处分就完全取代了原政纪处分?从处分的主体、对象、处分依据、处分程序等方而分析来看,政务处分不能完全取代政纪处分,两者之间
3、具有重叠的关系,应正确认识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运用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一是从处分的实施主体来看,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相对独立。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监察法》颁布实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也就怠味着新成立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不能再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冇关法规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而是依据《监察法》和冇关法律规定作出政务处分的决定。《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也就是说,只冇各级监察机关才能够依据《监察法》行使监察权,且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根据•监替、调查结果
4、,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作出的处置方式,其处置的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是任免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包括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而此处所指监察机关是依据《行政监察法》设立的监察机关,因《行政监察法》已废止,且《监察法》未规定新的监察机关继承原监察机关的职能,所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享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虽不复存在,但任免机关的处分权限
5、依然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主体是所在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此可见,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主体完全相互独立,而政纪处分的主体部分重合,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存在重合。二是从处分对象上来看,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具有部分包含和部分重叠性。政务处分的处分对彖是监察对彖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第四十五条第-•款第(
6、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是说,监察对彖包括了公职人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对彖只能是监察对象中的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无权作出政务处分,同吋,不属于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也无权作出政务处分。行政处分的处分对彖完全包含于政务处分对象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资任,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事业单
7、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対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合《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来看,行政处分的对彖全部包含在监察对象之中,是政务处分对彖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处分对彖与政务处分的处分对象部分重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
8、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木规定”,结合《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來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对象与部分监察对象重合,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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