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引导监察委进行职务犯罪调查(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检察引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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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如何引导监察委进行职务犯罪调查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后,监察机关既承担着违纪违法的调查职责,也拥有了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监察调查因被认为"不是侦查",使得职务犯罪的追诉呈现出一种全新的"调查一公诉"模式。该模式可能存在多种隐患,尤其是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或将游离于"诉讼"之外,甚至有诱发"调查中心主义"的危险。要使"调查一公诉"模式得以优化升级,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统辖下,应考虑确立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检察引导制度。作为公诉的准备活动,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一样,也是国家追诉犯罪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确保追诉能够取得成功,避免不必要的

2、错误和疏漏,实现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应让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使其能够动态地了解整个刑事调查过程,并可以运用自己的诉讼经验,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并不妨碍其通过提前介入、决定逮捕、退回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不起诉等多种方式,来引导乃至监督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一、引言:"调查一公诉"模式的隐患众所周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中国的反腐败法律机制形成了一种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党纪政纪调查,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二元格局。随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的全面推进,检察

3、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转隶至全新的监察委员会,从而呈现了一种集党纪调查、政纪调查与刑事调查于一身的"单轨调查体制"。换言之,除了具有党纪调查和政纪调查的属性以外,监察委员会还内嵌了刑事调查的性质。而这种刑事调查本质上不外乎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权。但是,令不少人颇为费解的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却又被反复强调为"不属于侦查权",且只受《监察法》调整,而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只有在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以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才能适用《刑事诉i公法》,打破了以往的"侦查■公诉"模式,转而呈现一种"调查一公诉"样态。在之前的硏究中,笔者曾对这一模式的

4、特征和成因进行过分析,并指出其可能存在的多种隐患,尤其是难以实现监察法所追求的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制约的目标,甚至将呈现"调查中心主义"的危险倾向,即监察调查阶段将成为左右被调查人命运的关键节点。这不仅会影响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水平,也增大了诱发错案尤其是"非典型"错案的风险。为确保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能够在良性轨道上运行,特别是能够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从而使监察机关的反腐职能发挥到最优,必须认真对待检察公诉和监察调查的关系问题。虽然,按照《监察法》第4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被明确界定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

5、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确已对其法律监督地位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在尊重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决定逮捕、退回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不起诉等多种方式,来引导、监督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査取证工作,一如引导、督促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一般。这种涉及引导、监督的建议,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也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就可以随意处理。毕竟,检察机关的建议是从维护国家公诉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角度所提出的一种专业意见。确立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检察引导,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也具有现实可行性。毋

6、庸讳言,目前我国监察人员的基本素养一一特别是证据意识一一与查办贪腐案件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如果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能得到检察权的引导,无疑有助于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时与审判相一致,确保监察机关调查的事实证据能够经得起后续司法程序的严格检验,进而使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被纳入"诉讼"的轨道,并服务于刑事追诉的客观需求。只有这样,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才有望实现无缝对接。可以说,检察引导调查格局的确立,不仅影响着腐败治理的成效,也直接关系到法治反腐目标的实现,因而应当成为重要的研究命题。本文在对检察公诉引导刑事调查的价值渊源进行充分论证

7、的基础上,细致分析了检察公诉引导刑事调查的诱发条件和关系瓶颈,并对检察公诉引导刑事调查的未来图式加以微观设计。二、引导关系的价值渊源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与制度创新,监察体制改革以有效治理腐败作为问题导向,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等反腐败力量,建构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型体制,并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合署办公,从而既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也实现了党纪调查、政纪调查与刑事调查的有机衔接,"避免了不同调查机关对同一案件调查的重复和拖延,提高了反腐败案件调查活动的效率"。但是,由于监察机关的调查被认为

8、"不是侦查",亦不受《刑事诉讼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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