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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5
《漳州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漳州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约谈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严肃事故报告、查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一.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3、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重大安全隐患,
2、省、市、县(市、区)等三级相应监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二次以上,参建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4、因其质量、安全责任被各级行政部门记录不良行为或通报的;5、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和主要工作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长期不到位或监督站检查三次未在现场的;6、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工程未实行旁站监理进行全过程监控的;7、3所监管的工程因质量、拖欠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众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8、参建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未按合同内容履行,可能延误工期一个月以上的;9、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二、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主要是听取工程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责任落实、管理措施等方面情况汇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时间、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或意见,帮助约谈对象提高对建设工作的认识,并就加强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三、对确定为约谈对象的单位,由质量监督机构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上注明相关单位名称、单位法人代表、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四、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时,应就有关内容提供书面汇报材料。五、约谈人应做好约谈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六、被约谈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
4、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上报约谈部门。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按期落实整改的,或一年内被约谈三3次及以上的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对社会公布,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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