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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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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就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约请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约见谈话。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约谈。(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未按时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三)组织领导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任务的;(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
2、在重大问题的。第四条对山煤国际、智波公司、山煤投资和山煤煤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约谈,由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其他处(室)提出,并报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约谈。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约谈,由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其他处(室)提出,并报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约谈。第五条约谈小组由组织人事处、纪委效能监察室、安全生产管理处及集团公司有关处(室)人员组成。第六条约谈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约谈会务由
3、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第七条约谈前,由安全生产管理处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八条被约谈人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向约谈人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九条约谈时,由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应当如实答复。第十条约谈时,安全生产管理处应当安排专人记录,会后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各位领导,并发送到被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第十一条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当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第十二条被约谈人应当按照约谈时间
4、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三条山煤国际、智波公司、山煤投资和山煤煤业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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