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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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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下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问责告诫谈话。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2、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一)发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5(二)连续两个季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三)省政府、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一)由于监管不到位,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二)对所辖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三)对省安
3、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省政府、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一)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二)对所辖区域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三)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5(五)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六)未完成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的;(七)省
4、政府、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二)对省政府、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三)未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的;(四)纳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名单”管理的;(五)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六)对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隐瞒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七)省政府、省安
5、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约谈内容5(一)被约谈的辖区、部门、企业汇报导致被约谈事项产生的原因(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二)主持约谈的领导和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
6、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主持约谈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第十条 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省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第十一条 5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
7、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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