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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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或未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

2、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约见告诫谈话。第三条约谈主体及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进行约谈。第四条约谈原则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5-(一)省安委会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也可越级约谈。(二)各市(州)安委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

3、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三)各县(市、区)安委会对乡(镇)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第五条约谈人员组成约谈小组由安委会、监察、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约谈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约谈分级原则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

4、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5-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4.一个季度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6.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人民政府、行业主

5、管部门和单位;7.辖区内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人民政府。(三)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四)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对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省安委会统一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生

6、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第八条约谈内容-5-(一)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

7、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三)对阶段性工作行动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四)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五)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约谈。按照各级安委会的要求,对相应的约谈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安委会办公

8、室-5-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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