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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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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国暂行报律风波论新闻的绝对自由 摘 要:民国元年《暂行报律》只存在了短短数天即被废除,究其原因值得深思。通过研究“暂行报律”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结合清末报律禁锢言论自由以及报界对报律的软抵制,新闻自由的呼声更加高涨,进而引出“暂行报律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当时报界“绝对新闻自由”思想的影响。《民国暂行报律》的废除,标志着报界争取“绝对新闻自由”的胜利,也在短时间内促进了民初报业的大繁荣。但这种繁荣是一种不持续的、虚假的繁荣,离开了法律的合理约束,报界的自由言论也不会长久,甚至会为以后的厄运埋下祸根。“咸与共和”
2、最终在“癸丑报灾”的残酷现实下幻灭。 关键词:暂行报律;绝对自由;合理约束;法治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此,民主的空气和言论自由的空间日益扩大。但当时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是一种片面的、绝对的自由,使言论自由畸形发展,最终导致民初“暂行报律”风波的产生。 一、“暂行报律”事件的大致经过 1912年3月4日,鉴于《大清报律》被废止后报界无章可循的情况,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民国暂行报律》,意在将报界言论、出版纳入法定轨道。它却迅速招致了刚刚从封建君主专制中解脱出来的全国人民,尤其是新闻界的
3、一致指责。3月6日,上海《申报》、《时报》等11家报纸和中国报业俱进会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各埠”,指责“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1]。孙中山接受报界意见,当晚下令取消《暂行报律》。尽管如此,3月7日上海多家报纸同时刊登了章太炎的《却换内务部所定报律议》,文中对《暂行报律》逐条加以批驳,并表明“种种不合,应将通告却还,所定《报律》拒不承认”[2]。3月9日,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称“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决议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
4、经参议院决议,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3]。《暂行报律》即被取消。 二、《暂行报律》风波所折射的绝对新闻自由 单就新闻自由来说,《暂行报律》实际上也并无苛刻之处。在民国政权刚刚建立,社会动荡、言论不一的背景下,为巩固新生政权,保卫革命成果,制定新闻法律来规范报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一做法却遭致全国人民和报界的一致反对。从表面上看,《暂行报律》遭到抵制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主体和制定的程序不合法(未开国会、未经参议院授权而擅自立法)和《暂行报律》本身的漏洞(罪与非罪的衡量标准模糊)。但如若结合当时的政
5、局形势、报界精英对新闻法制的认识,以及言论自由观念的发展,就会发现当时反对者所谓的“程序不合法与罪与罪的衡量标准模糊的问题,只不过是个借口而已”[4]。从根本上说,报界反对《暂行报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的绝对新闻自由观念对新闻立法的抵制。主要体现在: (一)清末对新闻自由的压制及报界的反弹催生了言论自由的绝对化 从戊戌变法时期,光绪帝颁布诏令“允许自由创立报馆、学会”第一次正式确立言论自由开始,中国近代报业就不断为争取新闻自由而努力。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报纸的自由言论和统治者的矛盾愈加突出。加之清末有名的“苏报案
6、”的刺激,清政府颜面尽失,进一步刺激了其加快新闻立法的进程。从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开始,相继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5部近代新闻法规。这五部报律虽然促进了报界活动的规范化,但其本质上是为巩固清政府的封建统治服务的,并没有真正保障新闻自由,而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并且对新闻自由的控制呈现出逐渐加强的趋势。此外,这些报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政府可以随意更改解释,这就必然导致法治变成了人治,新闻自由丧失了内在的规定性,变成一纸空文。同时,清政府钳制舆论的行为也是一把“双刃剑”:它
7、对舆论压制的越狠,报界的反弹就越大,对新闻自由的呼声就越强。并且报界和清政府斗争的越久,实现新闻自由的愿望就越急切,斗争目标就越清晰,甚至达到神圣的地步。因此,新闻自由由于中国人坚持不懈的争取,逐渐地变得绝对化,达到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任何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可取的,都是应该废除的。 1912年,饱受清政府封建压迫的报界刚刚得到解放,正在民主共和所带来的新闻自由下自由呼吸的时候,《暂行报律》的出现犹如一声惊雷,引起了报界本能的厌恶和抵触。大多数人认为只要指定报律,就是钳制新闻自由。“不管是
8、普通民众还是社会精英,一提到法或法律等字眼,不少人仍然会自觉地联想到强制、惩罚,而极少会想到自由、公平、制约国家权力等内容”[5]。因此,在民国建立之初,许多重要的法律还没制定就先制定《暂行报律》,是对当时报界绝对新闻自由观念的挑战,使人民不加批判地认为是“欲蹈恶政府之覆辙”[2]。于是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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