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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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南昌大学法学院舒利一、客体的概念(一)概念: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物)。(二)标的、标的物、物和财产客体就是标的,在物权关系中,称为客体,在债权关系中称为标的,标的作用之物称为标的物。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词.财产有时指物财产有时是指各种权利的总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指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利益,甚至也包括债务2.客体依权利的种类不同而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称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人格权的客体是存在于权利

2、人自身的人格要素,如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姓名、隐私身份权的客体是权利人一定的身份关系。二、物(一)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满足人的需求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体。物是最广泛的客体。(二)特点:1.存在于人身之外活人的身体的一部分是否为物?2.须为有体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感官可能感觉的物。无体物,是指不能触觉之物。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4.须独立为一体,不是物的成分物的独立性:以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为判断标准物的成分:5.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人是不是物?尸体是

3、不是物?毛发、血液、器官是不是物?被告张某本姓段,自幼其父段某即因病伤亡。1961年前后,其母段张氏改嫁到贾汪区某镇与黄某某结婚,张某随其母生活,黄某某与段张氏婚后无子即于1964年抱养刚出生的原告黄某,一家四口生活。张某22岁时与本镇某村张某某结婚,并到张某某家定居生活,改名张某。1996年,段张氏去世,黄某为其操办了丧事,张某按当地农村风俗前来悼念,并拿出丧礼,段张氏被安葬在本村大运河边。2006年4月,黄某某去世,黄某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段张氏合葬在本村大运河边,葬礼当日,张某没有前往悼念,亦未出丧礼。2006年5月的一天夜,张某前往

4、大运河边墓地将其母段张氏的尸骨转移与其父段某合葬,黄某发现后要求张某归还其母段张氏的尸骨仍与其父黄某某合葬,因而与张某发生争执。原告黄某知道后要求张某归还养母尸骨仍与养父合葬,并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未支持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三)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1)土地一块有特定四至

5、的地球的表面。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建筑物用地、基地设施用地、管线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2)定着物:是指固定在土地上并且不可分离的物。A.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桥梁、水坝、纪念碑B.林木不动产的特性1.固定性电话亭、广告牌、电线杆、帐篷2.永久性3.独立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1)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用益物权只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留置权只存在于动产上(2)公示方法不同:占有、交付转移与登记、变更登记(3)经济价值不同:但飞机、汽车、轮船的价值也很高所以也对这些东西实行登记公示(4)诉讼管辖不同(5)适用的准据法不同

6、2.主物和从物: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将物分为主物与从物。凡是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因一定经济目的结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属于同一主体、非主物的成分且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问:窗户是否是房屋的从物?汽车轮胎是否是从物?遥控器是否是从物?鼠标是否是从物?从物的认定标准:A.须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B.非主物的构成成分,是独立的物。C.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D.从物不限于动产。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在于:从随主原则:(1)法律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2)但此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依约

7、定排除其适用。从随主原则:(1)从物随主物:(2)从权利随主权利(3)从义务随主义务(4)从行为附属于主行为3.原物和孳息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1)天然孳息:由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乌木案(2)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例:小鸡是否为鸡蛋的孳息?讨论: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请问:小猪归谁所有?区分原物和

8、孳息的意义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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