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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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2009年4月本章计划与授课思路本章计划学时:2学时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掌握物的分类体系,准确理解对物进行分类的划分标准、划分结果与划分意义,重点把握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分类及其意义;了解货币的特征认识和理解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认识和理解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本章教材结构与核心问题本章学习总结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

2、五节其他客体(权利和非物质利益)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本章核心问题1.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什么是物?什么是民法上的物?如何理解物的法律意义?3.如何理解和把握民法上的物的分类体系?4.什么是有价证券?它有何特征?(教材)5.什么是智力成果?它有何特征?(教材)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1.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教材121“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

3、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补充:主体与客体的利益关联决定客体的法律意义,客体不同,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内容和权利保护方式上亦有不同,比如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身体权和健康权。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客体的现实表现教材122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2.什么是物?什么是民法上的物? 如何理解物的法律意义?物理学与哲学意义上的物民法上的物的定义:教材定义(122):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社科院民法典草案》:第九十五条【物的定义】本法

4、所称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的特征(教材122-12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动物是否为物?物的法律意义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民法上的物的特征人身之外:强调物的“非人格性”、非主体性具有价值:强调物与人的利益关系可控制性:强调民法上的物的有限性限于有体物:强调“物”与“财产”的不同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动物是否为物?德国民法的发展在1991年1月1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遭致人们批评,在修订后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保护之。于

5、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之规定。”另规定,在恢复原状时,“因治疗受伤动物所生费用,纵然远超过其价值,不能认为系不成比例。”中国社科院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一十条【动物】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物的法律意义1.物的性质会成为法律适用的考虑因素2.物的性质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判断3.物的性质会影响法律关系的内容确定4.物的性质会成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考虑因素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3.如何理解和把握民法上的物的分类体系?

6、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教材126-12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教材127-12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划分结果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其他界定划分意义(教材125-126)可移动性与移动是否损害价值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其他界定人大常委会《民法典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指

7、土地、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社科院民法典草案》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动产的定义】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货币,为特别动产。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不记名权利时,视为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2010年4月民法总论第三分编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肖伟志主物与从物(教材128-129)

8、划分标准:两个物之间的效用关系划分结果主物是指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划分意义对物的处分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主物所有权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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