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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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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习惯在地方立法中的实现路径摘要:习惯和法律作为不同的规则存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在生产方式不能很快统一的情况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就是一个必然存在的现实问题。地方立法以其针对性、适用性等特点而具有了调适习惯的天然优势,但实践结果却并不理想。在分析了习惯自身的特性及其独特的运作机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习惯进入地方立法的路径体系。关键词:习惯;地方立法;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p228)对于社会生活而言,秩序意味着:“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它使人们相信
2、,他们可以依赖的未来行为模式完全能被合理地预见到。”[2](p182)秩序的存在表明个人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可以判断他人的行为,从而增加个人行为的目的指向性。而在无序的社会中,因为无从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往往会引发个体的恐惧和不安全感。正因为如此,博登海默认为:“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论习惯在地方立法中的实现路径摘要:习惯和法律作为不同的规则存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在生产方式不能很快统一的情况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就是一
3、个必然存在的现实问题。地方立法以其针对性、适用性等特点而具有了调适习惯的天然优势,但实践结果却并不理想。在分析了习惯自身的特性及其独特的运作机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习惯进入地方立法的路径体系。关键词:习惯;地方立法;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p228)对于社会生活而言,秩序意味着:“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它使人们相信,他们可以依赖的未来行为模式完全能被合理地预见到。”[2](p182)秩序的存在表明个人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可以判断他人的行为,
4、从而增加个人行为的目的指向性。而在无序的社会中,因为无从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往往会引发个体的恐惧和不安全感。正因为如此,博登海默认为:“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论习惯在地方立法中的实现路径摘要:习惯和法律作为不同的规则存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在生产方式不能很快统一的情况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就是一个必然存在的现实问题。地方立法以其针对性、适用性等特点而具有了调适习惯的天然优势,但实践结果却并不理想。在分析了习惯自身的特性及其独特的
5、运作机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习惯进入地方立法的路径体系。关键词:习惯;地方立法;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p228)对于社会生活而言,秩序意味着:“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它使人们相信,他们可以依赖的未来行为模式完全能被合理地预见到。”[2](p182)秩序的存在表明个人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可以判断他人的行为,从而增加个人行为的目的指向性。而在无序的社会中,因为无从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往往会引发个体的恐惧和不安全感。正因为如此,博登海默认
6、为:“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1]一定秩序的存在已是人类生活的必需。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秩序的形成与规则的出现是同步的。当谈论一个社会是有秩序的时候,首先意味着这个社会是由若干规则予以维持的。以型构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系为角度,则可以视习惯和法律是社会秩序控制的两种基本规则系统。①学者尹伊君认为:“社会是由这两种不同的秩序与规则构成的,或者换言之,正是这不同的秩序和规则型构了一个完整的社会。这也就意味着,一个社会同时包含着两种截然
7、不同的秩序与规则,看似好像形成了不同层面的两个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将其称之为‘双重社会模式’。”[3](p294)习惯是在社会生活的逐渐演进自发形成的,一旦形成又会不断地向社会生活渗透,成为社会交往的一种常态;法律的渗透则有强制的意味,它由掌握政治权力的人设计出来,并依靠政治权力得以推行。不同的规则的效用存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在生产方式不能很快统一的情况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就是一个必然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拟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试图通过分析地方立法中法律与习惯的矛盾及其解决之道,为更宏大的课题提供些思路。一、规则层面:习惯进
8、入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分析所谓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政权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4]根据我国《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制,地方立法的立法权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执行性立法,即地方立法为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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