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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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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摘要: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1种现象,也是1个重大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也是众说纷纭,莫衷1是,出现了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对立。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相对行为人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现代生活中更是日益普遍,并且呈大幅上升之势,如公安机关发布的辑凶悬赏广告、个人寻找失物的悬赏广告等,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但是我国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观点不1致和司法实践中执法不1,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统1性。借此,本文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1些探讨,希望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所帮助。 1、悬赏广告的概念,构成要件 (1)悬赏广告的定义 对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英美法系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1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1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1)。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1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2)。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义也有分歧。较为1致的认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给出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3)。 (2)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1个完整的悬赏广告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首先它必须是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知晓悬赏广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广告意思表示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如果声明对处于1定状态之人给予1定利益,则不是悬赏广告,而是赠与中的要约了。 (2)必须是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种类,1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在目的上既可以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也可以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悬赏广告的关键在于只是对1定行为的完成者给予报酬,而其他行为人则不能获此报酬。 (3)必须是广告人表示对完成1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报酬不限定于财产利益,非财产的人身利益的也可以,如荣誉称号,奖章等。 2、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学说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不同法系的国家各自规定不同,我国大陆法学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定悬赏广告的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应为单方法律行为。 契约说,即要约说,此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不特定的人做出的1种要约,相对人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乃是源于广告人的1种许诺,1旦相对行为人完成即是对广告人的1种承诺,则合同成立,于是广告人与相对行为人之间产生合同之债即相对行为人1方有权向广告人要求履行在广告中自己设定的债务的权利。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向相对行为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大陆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 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1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以1定行为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也就是说1定行为的完成并不是对广告人所作出的承诺,而是广告人和相对行为人之间债务发生的条件。相对行为人并不需要向广告人作出有效的承诺。支持这种学说的大陆学者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和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 (2)笔者个人认为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更为合适 第1,从契约的定义和特征上分析,悬赏广告实际上并不具有契约之特征。 契约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现在基本上将契约等同于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合同具有以下1些法律特征: (1)合同是1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1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为目的。它是1种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1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他们的意思表示要相1致。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最重要特征。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不允许有存在1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者强迫(4)。 而悬赏广告,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它只是单方的1种意思表示,而合同强调两个或以上的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意思表示1致,从而形成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告的主要内容如指定行为的形式,完成标准,报酬的种类,标准形式等都只是广告人在权衡利益关系,并在1定程度上是与行为人之间进行博弈的基础上由他单方面确定的,而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因而也就不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1致的协议。悬赏广告相对应的不特定的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悬赏广告的内容,否则的话他就得不到悬赏广告中约定的报酬,也就不能达到悬赏广告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悬赏广告并不具备上述契约(合同)的特征。 第2,从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中分析,可以看出悬赏广告更具有单方法律行为的特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1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特点是无需他方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悬赏广告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只有当相对行为人完成广告中约定的特定行为时,他才能取得对悬赏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当相对行为人没有完成悬赏广告中约定行为时,悬赏广告人的给付许诺报酬的义务并不会实际发生。事实上悬赏广告具有利益交换的功能,即悬赏广告人为获得相对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中所包含的利益,就必须支付报酬给相对行为人,而且相对行为人恰恰是悬赏广告人自己做不到的,其中包含的利益就变为悬赏广告人的收益,其实也就是1种利益交换过程。悬赏广告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也就是约定1种债务负担在具备相对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事实时与相对行为人形成1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并且因意思表示的内容真实,合法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要件实际上是符合法律行为的特征的。尤其是悬赏广告只需要悬赏广告发布方1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特点,更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特性,故而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更倾向于单方法律行为。 第3,除了上文中从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分析更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原因之外,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可以避免契约说所存在的各种弊端,并且更有利于保护相对行为人的利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契约说要求悬赏广告人和相对行为人双方都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意味着,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并不能够获得对悬赏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就没有与悬赏广告人缔约的能力,显然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利的。但是如果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则对此没有限制,他们只要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对悬赏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2.契约说将悬赏广告视作悬赏广告人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只有对该要约作出正式承诺双方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可以随时撤回。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此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约定的行为,他就不能取得对悬赏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很显然这也是有损于相对行为人的利益的。单方法律行为说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它规定只要悬赏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作出了单方的意思表示,他不需要相对行为人作出正式承诺就能发生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人就应当受悬赏广告的拘束,并且不能够随意撤回。这不仅保护了相对行为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调动相对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积极性,有利于悬赏广告人与相对行为人利益交换的实现。 3.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法律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1种事实行为,而非要求相对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行为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享有对悬赏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地点等问题,从而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行为人在向悬赏广告人求偿的举证责任的负担。 4.在失物寻找悬赏广告中若采用契约说会产生很复杂的问题。根据契约说的规定,寻找失物的悬赏广告人与遗失物拾得人之间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按照《合同法》第6106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1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1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是当悬赏广告人拒绝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时,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可以拒绝归还其拾得物呢?当然不行。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102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拒不归还,按侵权之诉处理(5)。从这些规定可以得知,拾得遗失物后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是拾得遗失物行为人的义务。若是悬赏广告人拒不给付酬金,遗失物拾得人如拒绝返还遗失物,则违反了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所以采纳契约说,实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不适当的。但是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就不会产生这种问题了,根据单方法律行为说,当遗失物拾得人因悬赏广告人拒不支付报酬而不归还拾得物,他不是在履行同时抗辩权,他是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悬赏广告人不支付酬金时,相对行为人应该采取哪些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广告人实施了广告行为以后,应对完成制定行为的人负有依照广告内容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要求悬赏广告人依法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悬赏广告人不支付,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悬赏广告的定义特征上分析,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来看,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更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而且也更有利于维护相对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也更符合悬赏广告内容本身的要求。 注释: ①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②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③参见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④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 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04条。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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