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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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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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1)摘要: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对立。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相对行为人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现代生活中更是日益普遍,并且呈大幅上升之势,如公安机关发布的辑凶悬赏广告、个人寻找失物的悬赏广告等,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但是我国法律中对此没有

2、明确规定,理论界观点不一致和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借此,本文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一些探讨,希望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所帮助。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构成要件    (一)悬赏广告的定义  对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英美法系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1)。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

3、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2)。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义也有分歧。较为一致的认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给出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3)。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一个完整的悬赏广告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首先它必须是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知晓悬赏广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广告意思表示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如果声明对处于一定状态之人给

4、予一定利益,则不是悬赏广告,而是赠与中的要约了。  (2)必须是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在目的上既可以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也可以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悬赏广告的关键在于只是对一定行为的完成者给予报酬,而其他行为人则不能获此报酬。  (3)必须是广告人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报酬不限定于财产利益,非财产的人身利益的也可以,如荣誉称号,奖章等。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一)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学说  关于悬赏

5、广告的性质,不同法系的国家各自规定不同,我国大陆法学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定悬赏广告的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应为单方法律行为。  契约说,即要约说,此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不特定的人做出的一种要约,相对人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乃是源于广告人的一种许诺,一旦相对行为人完成即是对广告人的一种承诺,则合同成立,于是广告人与相对行为人之间产生合同之债即相对行为人一方有权向广告人要求履行在广告中自己设定的债务的权利。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向相对行为人支付

6、报酬的义务。大陆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  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一定行为的完成并不是对广告人所作出的承诺,而是广告人和相对行为人之间债务发生的条件。相对行为人并不需要向广告人作出有效的承诺。支持这种学说的大陆学者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和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  (二)笔者个人认为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更为合适  第一,从契约的定义和特征上分析,悬赏广告实际上并不具有契

7、约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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