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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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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罪刑事政策适用现状思考刑事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犯罪总体态势,包括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发展变化的基本特点和趋势,为了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等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刑事犯罪实行“重重,轻轻”的基本原则,“重重”即从重重点打击严重犯罪,“轻轻”即总体上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置轻罪,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点刑罚报应观,多给予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从而以最低廉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近20年来,由于“严打”刑事政策始终占主流地位,对刑事犯罪着重强调重重的原则,没有很好地体现出轻轻的原则。笔者从我国轻罪的刑事政策适用现状进行反
2、思的基础上,简要论述轻罪的刑事政策适用。一、轻罪的刑事政策适用现状的反思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等等,现行的这些刑事政策在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特别是预防、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运用尤其是对轻微犯罪的刑事政策运用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刑罚的期望值过高。每当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人们就会本能地将其原因归结为
3、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加大刑罚量,使我国刑法中罪名越来越多、刑罚越来越重,刑罚几乎成为犯罪分子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方法,“有罪必罚”作为一种思维定势潜存于刑事政策的决策和运用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轻微犯罪的刑事政策、—m35用。第二、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过度追求。回顾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严打”刑事政策始终占据了主流地位,而“严打”的实际表现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具体方式上采取“运动战”、“歼灭战”,过于强调了“严”、“重”的一面,忽视甚至抹杀了“轻”的一面。在公安机关追求打击处理率的前提下,一些轻微犯罪往往被拔高处理,即使追究不了刑事责任,也要予以劳动教养,这既与我国惩
4、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不符,也违背了“严打”应有的针对性,使得司法机关难以腾出力量来对付犯罪,因而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第三、现有的对轻罪的刑事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我国现行的《刑诉法》中,对轻微犯罪分别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和免除刑罚处罚,《刑法》中明确了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不是太多。二、轻罪的刑事政策适用的必要性在西方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标签理论”对我们认识刑罚的天然缺陷提供了新的认识,其认为“不良行为的产生并非由人社会化失败或者先天的遗传基因等所造成的,而是由有权决定某一行为是否为不良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定义或评价的结果。一个人被标签后,便会产生烙印效
5、应和自我修正、自我认同的犯罪现象,因而脱离社会加深其犯罪性而成为真正的犯罪者”。该理论对刑罚这一标签烙印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提醒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而为我们研究如何成熟地适用刑罚打开了更为广阔的思路。面对当前我国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单纯依靠“严打”刑事政策不可能着眼于预防和长期斗争,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应采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即对那些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实施严厉的惩罚,而对那些不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型的刑事政策,这也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事实上,对轻罪实行轻缓型的刑事政策可以避免那些被
6、判处短期徒刑、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在狱中受到交叉感染,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通过各种社会政策,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遏制犯罪的社会机制。三、轻罪案件的界定轻罪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予以相应处罚的法律制度,它是在对犯罪分类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轻罪”,是指“轻微”的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界定“轻微”的含义。首先,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为轻微。判断损害结果的轻微可从以下三点进行把握。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一般认为,刑法分则条文的排列顺序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法益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的,即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
7、体、政体和国家安全,这事关国家的稳定、社会发展,所以是最重要的法益,而接下来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是仅次于国家安全的法益,也需要刑法的强调保护。但这只是一种粗略的划分,在每一章的犯罪中,也根据具体危害手段、危害结果等的不同,也有轻重之分。而且对于侵犯法益的重要程度评价,也是仁者见仁,例如在日本和法国刑法中,就将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针对社会、国家法益的犯罪之前,这也体现了国家运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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