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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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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理性思考 论文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刑事法治;法律传统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学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注和推崇、党和政府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肯定和推广、实务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高调贯彻。“宽严相济”几乎成了法律界的流行语。然而,如果我们从中国法律传统的角度。审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现状;以构建成熟法治国为目标,反思该刑事政策的司法运作。就不难发现,由于司法传统的浸染,宽严相济的政策性适用已不适当地挤占了立法空间。法治话语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是基础、政策是导向的定位原则。刑事法律也应当根据刑事政策之需要,及时进行立法、修改、补充。
2、 应当说,在中国长期习惯“严打”的政策思维模式下,党和国家高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无疑是刑事政策上的巨大进步,我们可以想像,在刑事法律的引领下,如果能够实现惩治犯罪的“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使社会正义与个体正义完美结合,那将是一幅怎样美好和谐的图画。而实际上,这幅美景现阶段只是我们追求的理想而已。因为我们有无法忽略、也不能忽略的历史积淀在制约着我们的脚步:即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我国的社会现实。如果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置放于这样的背景下考量,我们就失去了几分纯粹理论探讨的快乐和陶醉。脑海里便会闪现忧思、隐虑等字样:因为传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之路多了些许沧桑;因为传统,中国的法治建设之
3、路多了几分隐虑。对于传统,我们爱恨交加、敬畏同生。但正是因为这份敬畏,才使我们面对刑事政策适用的股股热浪,依然保持了一份淡定和清醒。 一、法治进程之隐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寓意及价值目标已被诸多学者所关注,而且其内涵的界定和把握是严密而合理的,在此不多赘述。应当说,当代任何国家的司法活动都不可能离开刑事政策的调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就是刑事法治的一部分。但在中国,如果把刑事政策、法律传统、刑事法治进行立体的串联,也就会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话语背后,隐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隐忧。也就是说,刑事政策、法律传统、刑事政策与法律传统的某种交叉和契合,其中的任何一个选项,如果把握不当,都
4、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消减我们为推进刑事法治所做的种种努力。 首先,从现代法治与法律传统的传承关系来看,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生生不息的影响,使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至今根基不牢。传统是一个民族世世相传,具有特点的社会因素。马克思曾说过“人类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主要是以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等级有序、家族为本、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为特征。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一直有一种明显的不太严格依规则来判案的倾向,司法裁判表现为较强的伦理性、随意性而不是法定性,影响官员决策的是天理、人情、国法这样一个效力等级且表现为权
5、力无制衡。近代历史的影响,产生了现代法治,但我们还在同时接受着千年以上历史的影响,如特权、随意、天理人情等非法定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我们的传统最缺乏的就是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种现实,即使我们的法律制度全部西方化,但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我们的观念、习惯却仍然会受传统束缚的,传统已成为我们自身的内在的一部分,无论你是取其精华,还是剔除糟粕,中国的法律传统还会如常地流淌在我们的血液中,不自觉地体现在我们的行动之中。这就是我们的传统,又是我们的现实。 其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固有的特性,在现存法治基础上,如果把握不当,则可能会成为慢性削弱刑事法治的力量。与刑事法律相比,刑事政策有
6、其固有的特性,即灵活性、动态性、开放性等。在常态下,正是这些特性才使刑事政策具有简洁、灵活、高效等优点,但优点也同时意味着弱点,对于刑事法治而言,上述特性驾驭不当,则可能成为法治之殇:因为灵活可以表现为随意;主观可以表现为强权,弹性可以表现为模糊。而随意、强权和模糊,一方面与刑事法治精神相悖立;另一方面又与我国法律传统中的主要司法特征相契合。当我们用了近百年的时间都难以抛弃的人治特征,却经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合理平台显现出来之时,隐性的司法传统便马上找到了其合理生存的栖息地,寄生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之中,使刑事政策在法律传统的支撑下,不正常地放大,膨胀,从而成为弱化刑事法治的显性力
7、量。这里就牵扯到一个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实质上是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强权历史的影响,我国法律与政治是“二合一”的,政策优于法律,法律让位于政策,法律只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而不是政治界限。在此情况下,政策的声音高于法律的声音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政策导向取代了刑事法律,从而成为处理具体案件的直接标准,则会直接导致刑事司法无规格、无标准的状态。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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