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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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执法/疑案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宽严相济包括了三层含义: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严中有宽,宽中有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宽严并用,宽严有度,保持刑罚适用的均衡性。应当从刑法的明文规定、罪种、情节以及犯罪后表现等四个方面来区分该宽还是当严,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公正执法,并且在疑案的处理上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精神。一、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第一个方面是如何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学者认

2、为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有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大家知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1932年在中央的一个训令里针对反革命罪犯的处理作出的一个规定,当时讲要分别阶级成分、分别首要分子,以后在《中华苏维埃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写进去了。解放以后又反复提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1979年《刑法》明确了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取消了该政策。有学者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已经不适合了,所以现在中央提出宽严相济,这实际上是取代了过去我们长期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王汉斌在

3、1997年修改刑法的说明里特别有句话:“能不改的尽量不改”。有人认为此话意味着刑法中既然是要修改,那某些内容就是必须改的,其中就包括把刑法第一条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条去掉了。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有矛盾的,所以该条就改掉了。大多数学者则认为尽管刑法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虽不再写进去了,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精神没变,我国刑法中许多规定都贯彻了这个基本精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形势下的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还有一部分学者提出宽严相济虽不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但也是对

4、我国立法、司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刑事政策。更多学者则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过去长期坚持、今后并将继续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所以应当提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中央的文件也是这样提的,当然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曾提到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但大部分学者认为,理解中央的精神应当以正式文件为准。在正式的中央文件里提的都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所以,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是能够结

5、合当前形势的。最高检文件里也把宽严相济定位为刑事司法政策。第二个方面是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对此学术界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就是轻轻重重。所谓“轻轻重重”10,是美国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为从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轻处理轻微刑事犯罪。80年代以后北欧国家也出现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但美国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以重为主,针对社会治安特别混乱,犯罪特别严重这样一种社会态势提出的,是要集中精力从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轻微犯罪采取辩诉交易等其他方式快速处理。北欧国家提出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是以轻为主,针对社会犯罪比较

6、缓和的态势,更多地强调保障人权与刑罚的轻刑化。我国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后,有学者就直接用轻轻重重来定义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第二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主要精神是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对过去严打政策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并且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提出来的,而且也适应了轻刑化这样一个世界潮流,是一种以宽为价值取向的政策。有学者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与宽严相济作比较,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首先讲惩办,然后是宽大;宽严相济首先讲宽,然后是严,这个语序上的变化反映了思维方式的变化,反映了政策重心的转移,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讲的是轻、宽。第三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

7、严为基础的政策,不能片面地强调宽。宽严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时候不能只讲宽不讲严,并且认为严是基础,是前提,只有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人民,才可能使犯罪分子中的多数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在这样一个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讲宽才有基础,离开了严打,就谈不上宽,所以我们讲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以严打为基础,以社会稳定为出发点。第四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重在相济。宽严相济不能简单地归纳为从严打击重刑犯罪,从轻处理轻微刑事犯罪,关键是如何协调宽严,如何宽严结合,宽严平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反复讨论过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及如何对宽严相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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